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建设的重要一步,是股票二级市场真正的信用交易,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只有在充分认识该业务蕴涵的风险并分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建设,才能趋利避害,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10-0177-03

酝酿数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在2010年3月31日获得国务院原则性批准。实施一年来,该项业务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融资融券余额从首个交易日的659万元,到2011年3月28日跨越200亿元大关,见证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参与试点的券商不多、准入门槛过高以及标的股票范围过窄等方面的原因,使融资融券业务在“跛脚”的态势中运行。

融资融券业务能起到沟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作用,能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适时之举,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将促进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业务蕴涵较高的风险性,我们有必要就这一业务的开展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因此,如何从制度建设上防范和化解该业务的风险,已成为当前业界重点研究的课题。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在放大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也会增加其所承受的风险,被视为一把“双刃剑”。在投资者通过券商买空和卖空过程中会给券商带来的主要风险有:投资者违约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等。

融资融券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借贷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虽然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产生上述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发展时期,证券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幻莫测,价格形成机制尚不规范,仍存在机构投资者利用内幕消息从中获利的现象。这些都会加剧证券市场的不可预测性,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

二是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是融资融券交易的基础,然而在中国信用基础十分薄弱。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融资融券主体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不强。因此,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监管措施来控制或减少交易风险。当前我国处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不完善。

建立一个科学的制度框架,对于有效地引导融资融券交易、控制相关风险至关重要。只有制度方面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为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经济和社会的产物,金融产品的创新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为我国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在试点初期,能在短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导致市场风险的增加。此外,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性较差,必须质量先行,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各方的行为、权限和职责。

因此,中国证监会应加紧制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应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实施细则。大量信贷资金集中于股市,会造成银行呆坏账增加、滋生,并放大金融风险。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制定规范有关银行提供融资的渠道、方式等管理办法,避免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

此外,应尽快完善融资融券的法律体系。一是完善民事责任。当投资者利益受损失时,在给予证券公司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考虑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这是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二是确立刑事责任。如果证券公司擅自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而引起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打击非法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积极完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完善司法救济和诉讼保护程序,防止挪用等恶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制度

2009年以来,欧美等地证券市场陆续恢复了股票卖空交易,同时加强了对股票卖空的监管。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融资融券交易牵涉市场监管各个层面,包括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证监会集中监管、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及证券公司自律管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了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效率。融资融券交易还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及保险市场三个市场的互动。在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调与沟通,从制度上明确市场监管各方的权责。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主要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联合监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负责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控。而证券公司负责对客户资信、投资经验和风险爱好的审查以及采用逐日实时盯市方法对客户的信用担保品进行严格的风险监控。在动态监控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制度:

1.逐日盯市制度。为了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

2.保证金追加制度。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

3.强制平仓制度。即当追加制度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

同时,证券业协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它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担当以下权责:设计标准化的融资融券协议范本;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平台的技术标准;组织参与各方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以此形成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应完善技术体系,建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及时控制风险的发生及蔓延。

三、实行“T+0”交易制度

从融资融券与“T+0”之间的关系看出,表面上融资融券只是一个交易制度的更新或变革,而不可避免的是“T+0”必须要先行,这意味着相配套的制度必须走在前面。在目前证券市场实施的“T+1”交易制度下,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因无法实施强制平仓而造成证券公司的

资金流动性风险。比如,在融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买的股票第二天之后连续跌停,跌停板无法打开或无人购买,此时很可能就出现平不了仓的局面,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融券卖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规避此风险只能以“T+0”交易方式来实现。投资者当天融资融券操作的股票,如果出现股价大幅波动,为避免损失当天可及时进行反向操作,给投资者及时止损的机会,也减少了证券公司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而一旦实施“T+0”,其意义和作用以及对市场的影响不可小觑,甚至可能超过融资融券本身。还必须不断完善公开发行制度和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严肃市场纪律,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内幕交易。

四、协调各方力量组建证券金融公司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二是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的集中信用模式,由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法律监管体系尚在健全和完善中,各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证券市场信用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金融通还不顺畅。因此,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实施应遵循“循序渐进”的思路,在模式选择上,应建立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导的专业化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证券公司提供信用。组建证券金融公司也应该谨慎行事。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阶段,应先组建一家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组建二至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并在证券转融通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证券金融公司的服务效率。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授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由政府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股东可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这样可以协调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共同推动制度的建设。同时,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

五、推出有利于融资融券的账户结算制度

账户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税务、财政、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强大支持,实现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融资融券交易的推出,对银行账户结算效率有着较高的要求。融资及到期资金的偿还涉及跨行资金汇划问题,而投资者在申请融资融券后,有可能随时要提供额外的现金或证券来备付追缴保证金的要求,也存在跨行资金汇划的时效性问题。因此,必须建立“投资者一证券公司一商业银行”三方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链条。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金融机构开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创建一个公平有序的支付结算环境。这样,才能不断优化银行账户结算制度,提高银行结算效率,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

六、从制度建设上优化融资融券环境

如果投资者不关心股票分红,只关心是否可以用更高的价格卖出手中的股票,那么这就是一个搏傻的市场,市场就会随心理因素引起的资金流动而波动。因此,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培育上市公司资源,强化要求上市公司执行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水平,完善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筛选机制,实行强制现金分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些都是引导价值投资理念、克服短期炒作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培育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完善融资融券交易环境。

总之,融资融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推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交易制度的变革,使金融市场,包括投资者和券商的盈利模式、投资者结构、产品设计、风险管理等等各个方面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各方应共同努力发挥它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律,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推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家洪.融资融券呼唤“T+0”[N].经济参考报,2006-11-14

[2]刘中文,李军.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与控制研究[J].经济纵横,2007,(3)

[3]朱晓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4]卢太平,宋根苗.试论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J].当代经济管理,2009,(1)

[责任编辑:熊一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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