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舰海外护航的若干法律探索

摘要:我海军舰艇编队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海军首次进行远洋护航行动,标志着我军职能使命由维护国家陆地安全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性转变。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根据,分析了我军舰在海外护航过程中的法律运用问题,并阐明了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影响。

关键词:海外护航;法律根据;法律运用;法律影响

中图分类号:D6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8—0135—03

2008年12月26日,在国内外广泛关注和期待下,中国海军舰艇编队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展开护航行动。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海军首次进行远洋护航行动,标志着我军职能使命由维护国家陆地安全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性转变。

一、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根据

我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决定,得到了索马里政府的许可,也完全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1.我军舰海外护航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海盗行为是国际刑法上设定的第一个国际犯罪。① 根据我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因此,我军舰海外护航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诚意,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2.我军舰海外护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索马里政 府许可。2008年以来,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航运船舶和人员安全。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稳定,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第1816、第1838、第1846、第1851号四项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也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因此,我军舰海外护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和索马里政府许可,是符合索马里政府意愿的友好援助行为。

3.我军舰海外护航符合国内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是中国武装力量的重要任务之一。索马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军舰海外护航,正是我国武装力量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重要实践。其次,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我军舰海外护航,正是对国际社会采取的打击海盗行动的支持。再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海盗行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罪行,而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军舰海外护航,正是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具体体现。因此,我军舰海外护航完全符合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二、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运用

国际法及战争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斗争武器,我军舰海外护航的过程中必须运用好这一武器,才能牢牢掌握军事行动的主动权,推动军事行动顺利实施。

(一)我军舰海外护航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四项授权决议,我军舰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无害通过权、豁免权和临检权。②我军舰此次执行护航任务,不仅要依法行使权利,还必须依法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遵循公海自由原则,避免阻碍他国军舰、船舶的合法航行;第二,遵循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代价制止海盗行为;第三,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索马里海盗。

(二)我军舰抓获海盗后的处置问题

我军舰在海外护航过程中抓获海盗后应如何依法处置呢?这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如果在公海和中国船舶上抓获海盗,应适用中国法,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海盗罪”。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没有海盗罪的罪名,但并不影响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根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还有学者认为,海盗就是海上的抢劫者,海盗罪在中国刑法中相当于抢劫罪。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如果海盗抢劫财物得手以后再杀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如果海盗抢劫财物得手以后再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如果海盗将船员劫持后索要财物,则应当按照绑架罪处罚。

2.如果在索马里海域抓获海盗,应交给索马里政府处理,但是索马里过渡政府并没有能力处理海盗行为。将在索马里海域抓获的海盗交给索马里过渡政府处理是不现实的,因为索马里全国仅有14名法官,无力担当如此重任。退一步讲,即便索马里法官最终判决海盗相应的刑罚,所判刑罚也将难以实际执行。海盗是人类公敌,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但是,我军远离本土作战,如果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不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审判与惩戒的具体国内法依据。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通过与国际社会建立司法协作机制解决处置海盗的问题。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的有关决议的基础上,我国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实践做法处置海盗。③

(三)我军舰海外护航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尊重沿岸国家的主权遂行护航任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规定,在征得索马里政府同意,并由其致函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之后,各国可进入索马里领海,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我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尊重索马里主权,按照联合国决议要求事先向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通报了我国海军护航行动,并已得到索马里政府的同意。我舰艇编队在执行护航任务时应本着尊重沿岸国家主权的原则,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解决遂行护航任务必需的后勤补给等问题。

2.依法驱离海盗,妥善处置各种情况。此次护航时间长、任务重、背景特殊、海域特别,整个过程涉法因素非常多,要求我军官兵严格依法护航,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护航过程中,我舰艇编队应严格遵守国际法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依法驱离海盗,妥善处置各种情况。例如,发现海上可疑舰船时,应派出舰载直升机先行侦察,再派舰艇接近;海盗正在实施抢劫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遭到海盗主动袭击时,应坚决自卫,保障自身安全。但是,如果情况不是很明确,只能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给予警告或者进行检查。

3.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相关国际法开展国际合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呼吁各国就打击海盗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区域执行能力建设。我国应积极参加有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多边磋商,及时向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其他军舰派遣国通报我海军舰艇护航行动情况。在护航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国家舰艇在情报信息交换、人道主义救援、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展开合作。在紧急情况下,还要与有关国家海军舰艇相互提供支援。

三、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影响

(一)我军舰海外护航有利于推进我军海外军事行动的法律准备工作

我军舰此次海外护航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部队在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方面的信心和能力。但是,目前我军海外军事行动方面的法律难以满足海外护航行动的需要。我军舰此次海外护航实践有利于推进我军海外军事行动的法律准备工作。

1.制定新法,填补立法空白。目前我军在海外军事行动方面的立法还很缺乏,在具体的行动方案和实施细则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跨出国门的部队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国家和地方应当针对海外军事行动的特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军舰海外护航行动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法可依。笔者建议制定《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参加海外护航条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规范海外护航行动的条款。

2.根据国际法,完善国内法。要实现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就必须使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更方便地进入国内法。对海盗行为应如何处理,我国现行刑法未作出规定,而单靠适用国际公约处理海盗行为是很困难的。笔者建议吸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罪名,为我国处置海盗提供国内法依据。

3.与他国签订协议,保障参与行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海外行动牵涉国家多,法律关系复杂,参与行动人员与国家主权利益紧密相连,只有解决军队的法律地位问题,保障参与行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行动才能合法地进行。笔者建议通过与索马里以及其他在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的国家签订相关协议,解决我海军舰艇编队的法律地位问题,保障参与海外护航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海外护航行动顺利实施。

(二)我军舰海外护航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我国派军舰护航索马里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战略性举措,既是我国捍卫自己的海外利益的战略步骤,也是我国为维护国际安全作出的重大贡献。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海外护航,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积极履行相应国际义务,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我军舰此次海外护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媒体纷纷猜测我国此次行动的意图以及对目前及未来局势的影响。对此,我们应积极运用国际法,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除了声明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根据以外,还要广泛宣传我国的防御性的国防政策,让全世界知道:中国发展包括海军在内的国防力量,目的是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我军舰此次海外护航,将向全世界证明:中国军队是一支永远坚持防御军事战略的文明之师和威武之师,是一支积极参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正义之师,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可靠保卫者,也是地区与世界和平的守护者。

注释:

①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从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②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豁免权是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对其财产或行为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上述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等。

③例如,法国海军迄今已经在索马里海域抓捕至少60名海盗,其中多人将被押送至巴黎接受审判。再如,美国抓获海盗后,先由军方关押,再移交司法机关,美国司法部在研究有关证据后决定是否对其提出起诉。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检察机关有权对针对美国公民或美国船只的犯罪行为提出起诉。犯有海盗罪行者或劫持人质罪行者,均将被判处终身监禁。

参考文献:

[1]总政办公厅司法局.军事斗争法律法规选编[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1.

[2]丛文胜.战争法原理与实用[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

[3]杨进,徐锋,徐立生.非战争军事行动概论[M].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8.

[4]宋云霞.信息化条件下法律战[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Several Legal Exploration of China’s Warships Escorting Overseas

WANG Bao-kang, LIN Jing-jing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Nanjing210003, China)

Abstract: Chinese navy carries out escort misson in Gulf of Aden and waters off Somolia,which is the first time that China uses military force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trategy,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PLA) organizes fighting force at sea to fulfill its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obligations overseas,and Chinese navy escorts oversea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It symbolizes the historical change of PLA’s functions and missions from safeguarding the national land security to protecting the national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text mainly discusses the legal basis for China’s warships escorting overseas,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during the escort misson,and explains its legal implications.

Key words: escort overseas; legal basi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legal implications(责任编辑/ 吴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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