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数字传承人与文化遗产事项

摘要:在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过程中,数字传承人与文化遗产事项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对话又相互把关,在交流、对话与把关中践行着主体间性的内涵。遗产不是中心,数字传承人也不是中心,他们是消除了对立,处于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地位的两个主体。这种消解了中心的双向交流与对话使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成为可能,而要把这种双向思维落到实处,无论是遗产地民众、地方政府,还是数字传承人都应谨记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

关键词:主体间性 数字传承人 文化遗产事项

当下,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数字化是这些浪花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朵。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不是照搬和简单重现,而是对文化遗产的重新解读和表述。区别于传统方法,人们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以全新的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重构和再现,而载体的转移必然影响传播内容本身,使文化遗产内容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在文化遗产的现代传承中,一类新的传承主体呼之欲出——他们掌握并利用数字化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再现、解读、保存、共享和传播。在这个加工、处理、再现、解读、保存的过程中,文化遗产得到了空前广泛的共享和传播,即使是原本唯一、不可共享和不可再生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变成了无限、可共享和可再生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数字媒介技术的介入使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观念和传承都发生了若干变化,用波斯曼的话说就是,“技术变化不是附加的;它是生态学的。一种媒介不是增加了什么,而是改变了一切”①。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传承人是文化遗产传播和生存中的又一类新型主体。他是遗产数字化过程中技术和表述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者、把关人和议程设置者,也是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中各个环节的一个交会点,与各个因素密切作用。具体来说,纪录片创作者、数码摄影者、网站策划制作人、影视动画编导、拿起DV的村民和学生……无论其具体目的、做法,只要是在这类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客观上进行了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的主体,均可纳入本文所论的数字传承人的概念范围。

主体间性的提出

20世纪美学发展中有一个显著的转向,就是从客体性(前主体性)、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发展。“主体间性”是英语“intersubjectivity”的直译。学者多认为,主体间性作为主体间关系的规定,是指主体之间在语言和行为上互相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向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特点和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是不同主体通过共识表现的一致性。主体间性对主体性的超越,突出地表现在认识和对待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模式上。主体性将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简化为“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的单向模式。主体间性理论则提出了“主体-主体”和“主体-客体-主体”的认识模式。把主体性置于主体间平等、融合、一致的关系中加以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单向思维模式的局限,使人类的认识视野变得更加开阔了。主体间性的提出让美学家脱离了从反映论到主体论的启蒙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历史局限,关注到存在的更本质的方面——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了生存的自由本质的问题,也解决了认识何以可能的问题②。主体间性理论的核心是主体性问题,所以主体间性不是反主体性,而是注重和强调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既然如此,与主体自我相对的他者就被赋予了与主体平等对话、相互交流的地位。

美学是艺术的抽象,传播是行为的抽象。主体间性的提出也让我们在文化遗产数字传承研究中看到了这种更深层次的解决:主体间性的引入,使原来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意义——它们同样不再是字面上的主体和对象的关系,而是传播活动中两个共生、平等和交流的主体,在传播中对话与互动,主体间性是对二者关系在新的基础上的修正,是对主体性的一种现代修正③。主体间性的引入也使数字传承人和文化遗产的关系具有了新的意义。

数字传承人既可以是遗产地民众的成员掌握了数字技术而成,也可能来自外族(事实上目前大部分专业的数字传承人是来自外族的),比如媒体从业人员、比如具有一定资金背景和相应立场的课题组、比如商业公司策划创作人员。一般而言,目前出现的数字传承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政府官员和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二是电视台等媒体的工作者,传统媒体的数字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把这个连续的过程都纳入到考察的视野中;三是商业公司中的策划和创作人员;四是遗产地民众,包括掌握了一定数字化技术和技巧的村民和学生。这些人原本可能对某一文化遗产有一些初步的兴趣或认识的需要,也可能是全无认识,相同的是他们在与文化遗产不断进行“对话”和“交流”的过程中,才在头脑中逐渐形成了关于该文化遗产的图式,并不断丰富、完善之,进而产生“不吐不快”的表述的冲动,开始了数字传承活动。

数字传承人往往以其见多识广和对遗产的研究理解之深透,而得到遗产地民众甚至各级地方政府的“拥戴”和仰视,他们的意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很多研究者在田野工作中都深有体会。所谓“你比普洱人更了解普洱”、“你比会泽人还会泽人”,说的就是这些数字传承人在遗产地得到当地人的肯定与褒奖,其必然的结果之一就是遗产事项本身在这样的态度和立场中发生了或大或小、或隐或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会得到文化遗产持有者的赞同。

数字传承人更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在深刻理解遗产含义和当地人愿望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地(帮助)发掘文化遗产在当代的生长点。一项文化遗产在今天是否还有生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它与当代生活的关系,如果还存在密切联系,它就具有强烈生命力,如果已经有了更好或是更经济的替代,它就失去了生命的活力,但是不是它就就此作别了呢,费孝通先生曾说过,“文化中的死和活并不同于生物的生和死。文化中的要素,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在对人们发生‘功能’时是活的,不再发生作用时还不能说是死。因为在物质界是死不能复生的,而在文化界或在人文世界里,一件文物和一种制度的功能可以变化,从满足这种需要转而满足另一种需要,而且一时失去功能的文物、制度也可以在另一时期又起作用,重又复活。”④这“另一个时期”或“另一种需要”就极有可能是文化遗产的另一次生命的绽放。当前文化遗产的“旅游化生存”,其形成与数字传承人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纪录片、DC影像的创作者以自己善于发现的数字眼睛看到了美妙绝伦的文化遗产,把他们介绍给了更多的眼睛,把当地人眼中熟视无睹的日常生活和场景拿去满足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和提升当地GDP的功能。

祁庆富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⑤。数字传承人要完成一部杰出的文化遗产作品,不仅要深谙自己看家的数字媒体技术和技巧,更要全面掌握所要表现的文化遗产内容、遗产地民众的心理和认知,不仅要关注遗产事项,还要像当地人一样去关注它的生存和发展。日本著名纪录片导演小川绅介从《三里塚》系列的纪录电影开始确立的两个创作原则(第一,长期驻扎拍摄的方式,与拍摄对象融为一体;第二,“支持者”理论,摄影机要站在拍摄对象的立场)可以说是这种关注的杰出典范——13年的乡村生活,“在山形县上山市的岁月里,小川生活得像个地道的老农,种稻、插秧、养蚕、采摘、和老乡拉家常、和大家一起讨论乡村事务等等,就是他的日常生活;走在路上,他会认真地和每一个人打招呼,完全没有一个社会精英的架子;在小川的租屋内,每天都会有不少当地人聚集起来喝酒直到天亮;摄制组的成员插秧时,蜻蜓居然能停在他们身上久久不去,这是很有经验的农民身上才出现的现象。”⑥优秀的数字传承人应该是充分掌握遗产技术技巧和技能的人。特别在大众传播媒体逐步数字化的时代,媒体和优秀的数字传承人起到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影响力更是得到了全社会的公认。

文化遗产也不是铁板一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它一方面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与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艺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⑦,是具有相对稳定内涵和外延的历史存在;另一方面,它又必须产生于特定历史的特定民众生活之中,因此,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打上了特定时代和历史阶段的文化烙印。正如克莱德·伍兹所言,“在所有社会和文化系统中,变迁是一个常数。”⑧而变迁的因素来自多个方面,除了遗产自身的特质以外,民众生活方式、看待问题(包括遗产)的视角的转变,甚至数字技术的推广,如网络的普及,都会影响到文化遗产在当时代的变化。

于是,主体间性的提出,成为文化遗产与数字传承人在当代关系发展中的一个大概率事件。

文化遗产事项的主体性

在主体间性研究的视域中,对象(特别是作为自然物的对象)的主体性至今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文化遗产与纯粹的自然物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具有人和自然物之间的过渡性,带有两方面的特征,因而探讨其主体性具有一定的学理意义。

文化遗产一方面作为具体的存在,是人类生活的场所、工具与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类。但它又不是纯粹被动的、客体性的存在,借用崔保国教授对媒介的一个比喻来说,它是“一条鱼”,是有着自身生命规律的一个活的系统⑨,也是一个主体性的存在,并不完全按照人的意志生存与发展,而是有着自身的特点、要求和特定的生态发展规律,与其发展环境——包括人类文化在内的社会环境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另一方面,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的特征,如诗人、剧作家和文学批评家艾略特所比喻的,文化像是一棵树,“你不能制造出一棵树来,你只能栽种一棵树苗,精心地加以照料,等待它届时长大成树;当它长成之时,如果你发现,一棵橡子长成了橡树而不是榆树,对此你是不能抱怨的”。⑩文化是一棵树,而不是一架机器,不是设计制造的结果。文化遗产亦是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及其结果,它具有内在的基因谱系和生命能力,又与外在的条件相关联和对话。

作为“人”的数字传承人在与文化遗产的关系中无疑有着其主体性的一面,诸如自觉、自主、能动、创造等特性,在此不再赘言。这里要强调的是人在与媒介的关系中既受到自身资质、组织、环境、公众等条件的制约,又受到与媒介有关的诸如对媒介的印象、媒介符号的特性、媒介技术的掌握程度、媒介内容的制约、媒介的公众形象等条件的限制,在这种关系中他并不是手持枪弹的士兵或指挥者,而是既引导又遵从,既主动又不唯我的一个角色。

而数字平台的出现,把文化遗产的这种主体性更加明显地凸显出来,让对话和交流得以流畅地实现。数字传承人和文化遗产事项正是这种关系中的两个互主体。

这样,遗产不是中心,数字传承人也不是中心,他们是消除了对立,处于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地位的两个主体。这种消解了中心的双向交流与对话使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成为可能,而要把这种双向思维落到实处,无论是遗产地民众、地方政府,还是数字传承人都应谨记文化遗产事项本身的主体性。就像小川绅介说的那样:“无论是故事片还是纪录片,你拍摄对方的时候,实际上是在拍摄你和对方的关系”,要“感觉到劳动者心灵的呼吸”。有人总结说,“三里塚8年,牧野13年,长期的住宿拍摄生活,以及小川竭力追求的‘由拍摄者和被拍摄者共同创造的世界’,也许是今后很难再有人能够达到或超越的精神高度”,这其实也是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铭记的高度。

主体间性的实践化

文化遗产的传承(包括数字传承)中发生着一个主体间性实践化的过程。一方面,数字传承人会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对传播中的众多遗产素材进行取舍和加工;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本身又以自己的特点和生命特征而约束和限制着数字传承人的行为,影响着其传播效果。

学者彭兆荣说,“遗产其实不过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人们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和标准所进行的选择性划分、主观性描述、经验性解释和目的性宣传的产物”,这中间就包含了包括数字传承人在内的主体对遗产横向传播和纵向传承的把关。林林总总的文化遗产名录就是来自各方面的各级主体层层把关的最直观的结果。某一项遗产上不上名录、上何种级别的名录,以何种方式何种面目登上名录,都经历了毫不亚于新闻素材选择的若干“把关人”和“把关”的环节。数字传承人主要涉及文化遗产数字表述中选择和呈现的环节。

我们面前的文化遗产多如过江之鲫,特别是非遗的活态化特性使其存在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而能够进入高级别的名录就意味着与之相应的一系列“GDP化”后续行为,所以在进行上文所述之“划分”、“描述”、“解释”和“宣传”的过程中,保护和传承主体的“选择”、“主观”、“经验”和“目的”就成为把关的标准,而数字传承人则在此标准下力争使自己手下的数字化作品成为实现这种“选择”和“目的”的有力推手。于是,来自大众媒体的数字传承人要“好看”(这与收视率和票房密切相关),来自研究课题组的数字传承人要“完备”(这是研究的需要),而村民和学生则更多的是凭直觉(“我喜欢”与“你喜欢”本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当然,在数字化的不同阶段,比如拍摄和编辑等不同阶段,这个标准还会发生一些具体的变化。数字传承人在这个过程中,以自身的教育背景、能力特长、兴趣爱好,带着先见(或者说偏见),对遗产事项进行着选取和呈现,使用具有鲜明个人特色的视听语言、采用独特的叙事策略,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加入了个人对遗产事项的理解和阐释,担任了文化遗产传播中的一个重要的把关人角色。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文化遗产事项亦有着自身独特的存在方式与样态,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并不完全按照人的意志去生存和发展,是有着其自身相对独立与特殊的生态发展规律的,具有一定的主体性。而且不同的文化遗产事项有着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活动和视觉的特征。这使得文化遗产事项本身又在各类数字化设备、手段、方式,甚至数字传承人的选择上,充当了另一个主体。

正如著名女导演彭小莲所说,“很多时候,为了准确表达影像,我会从设备开始考虑”,数字摄影、摄像、计算机图形图像、网络……各类数字设备、手段和方式在其技术、符号、市场诸方面均有自身的独特性,在各类别的文化遗产表现和再现能力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甚至在一定要求下,在数字化已成为趋势和潮流的今天,一些非数字化的手段,如胶片摄影,还保留着自己的空间,对此,数字传承人的主体性等因素固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文化遗产事项本身主体性的作用也是不可忽略的。

一定题材与特定数字传承人之间的明显联系也是文化遗产数字化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比如,哈尼族题材与孟家宗、比如马帮片和郝跃骏。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参与创作电视剧《哈尼姑娘》以后,孟家宗先后策划、创作了电影《婼玛的十七岁》、《花腰新娘》、《红河》和22集专题片《雕刻大山的民族》,40集电视剧《天下一碗》(合作)等一批以少数民族特别是哈尼族题材为主的作品。孟家宗生长在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初中就开始从事创作活动,对自己生长的这块土地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深深的眷恋,他说,“我对民族文化非常感兴趣,每一个成功的作家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生活基地,从年轻时开始,我就把红河作为我的生活基地,向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民族,特别是哈尼族和彝族学习并进行研究。我的作品中要真实地反映民族的神,而不是形。”

结语

数字传承人与文化遗产事项之间,并不完全如我们最初所认为的那样是保护与被保护、传承与被传承的主客关系,在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过程中,他们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对话又相互把关,在交流、对话与把关中践行了主体间性的内涵。

在主体间性的语境中,遗产不是中心,数字传承人也不是中心,他们是消除了对立,处于平等的对话与交流地位的两个互主体。这种消解了中心的双向交流与对话,使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成为可能,而要把这种双向思维落到实处,无论是遗产地民众、地方政府,还是数字传承人,都应谨记文化遗产本身的主体性。提升遗产事项和民众作为主体的话语权,是民族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在文化遗产事业中普及数字技术的意义所在。(本文为云南省哲社规划项目“传播生态学视域中的云南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B2009043)

注 释:

①李明伟:《知媒者生存——媒介环境学纵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②③杨春时:《走向后实践美学》,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页,第262页。

④方李莉:《景德镇民窑》,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⑤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西北民族研究》,2006(3)。

⑥程晓筠、支菲娜:《在场者的诗意记录追忆日本导演小川绅介》,http://ent.sina.com.cn/m/f/2008-04-03/12131973316.shtml,2010-08-14.

⑦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教程》,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编,2008(1)。

⑧克莱德·伍兹[美]著,施惟达、胡华生译:《文化变迁》,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⑨崔保国:《媒介是条鱼——理解媒介生态学》,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4327,2008-04-28.

⑩T·S·艾略特著,杨民生、陈常锦译:《基督教与文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彭小莲:《理想主义的困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第157页,第189页。

彭兆荣:《遗产:反思与阐释》,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盛雪梅、文剑、孟家宗:《乡情造就“红河三部曲”》,http://paper.yntv.cn/category/3100302/2009/09/14/2009-09-14_770413_3100302.shtml,2010-08-13.

(作者为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云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编校: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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