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财税法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摘 要: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财税法治上升为治国之道。转型社会的背景要求财税法学人以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为职业理念,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财税法本科教学面临区域发展水平相差较大,课程定位偏低、师资专业化不足、教学内容枯燥落后等问题。明确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宗旨,构建财税法差异化教学模式,以期培养高质量财税法人才。

关键词:财税法治;财税法教学;改革;差异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26-03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 ①财税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是隐藏在大部分重大历史事件——国家的繁荣与贫穷、起义与革命、自由与奴役,以及大部分战争—背后的自明之理[1]8。1997年,中共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2008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总目标。我国在打通改革瓶颈,探索国家治理方式转型中,逐步将“理财”(即对公共财产依法、民主、高效地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作为“治国”的基本途径,财税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成为强国的必要之举[2]3。

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应当是一种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教育的使命及时代任务主要取决于时代发展的主题[3]。顺应时代要求,改革财税法教学,提升教学水平,培养高质量的财税法律人才是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第一要务。

一、财税法治对“财税法学人”的要求

(一)以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为职业理念

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财税制度意味着社会整体财富和资源在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纳税人、私主体与私主体间的分配,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和公共建设能力,还在另一面上影响了民众的税负痛感和财产持有量。财税法治根本上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严格控制公共财产转化的各个过程,实质上体现了权力监督、保障人权、以纳税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财税法治要求财税法学人抛弃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坚持财税法的精神内核:控权与保障纳税人权利[4]21-43。

(二)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美国第一位犹太人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财税法不仅是“理财之法”,更是“治国之方”。财税法学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制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国家法治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财税法学人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接受过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学习过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知识,具备考察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所需的知识广度。

(三)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财税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市场经济越发达,财税法律风险越突出。财税法学人面临的是风云变幻的经济生活和大数据时代,只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理解日趋多元化的经济社会关系和财政实务活动。

二、财税法本科教学的现状

(一)区域发展水平相差较大

市场需求诱发供给。就业市场信号决定高校资源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本地高校法学院内部的资源配置。一般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公众法律素质,如大陆法系之教育目的;二是为社会运转培养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如英美法系之教育目的[5]。我国高校改革的成果就是教学改革决策的主体由政府逐渐为高校自身,虽然学术界还是有批判“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的声音,但实际上,就业率早就实际上成为了法学专业设置的最关键的参考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地方与高校则逐渐拥有了在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方面的部分自主权,各地高校纷纷以开设“就业好”的热门专业[6]。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发展,使各地高校法学院纷纷开设财税法专业方向,但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西部高校对财税法教学的定位和投入有差距。

我国在教育资源划拨制度有211、985体系背景,因此,调研对象仅选取地方普通高校,以期充分说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财税法专业发展影响的明显性。选择开设财税法方向的四所高校(均为教学型,甘肃、江苏省各两所)法学院财税法学的教学投入为调研对象。

分析上述数据结果、四所学校的培养计划及座谈会资料,江苏省两所学校的财税法课程的教学投入明显大于西北两所高校,尤其是设备和实践投入。分析原因,主要是江苏地区经济发达,财税人才就业市场广、实践机会多,更有证券、信托、四大①等联合培养所提供的大量社会资金,还有市场繁荣,强调法治,教学投入多,培养质量高,会获得更多的投入,形成了良好的循环。西北经济不发达,财税法必须与其他课程共分一杯羹,财税法需要更多实践和其他授课形式的条件无法实现,课程质量下降。

(二)课程定位偏低

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7],但是财税法课程的重要性一直被忽视,课程定位偏低。首先体现在课程设置方面。1999年以前财税法为经济法专业必修课,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仅是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甚至部分院校取消财税法的单独设课,仅在其他专业课中进行基础知识的简述[8],例如,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律系就因为缺少师资直接取消了这门课程。其次体现在授课时数上。笔者所在的政法类的专业院校,财税法的授课时候也仅是3课时;武汉大学的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财税法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2课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财税法学科应有的地位与功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不相称,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师资专业化不足

财税法学课程是一门跨学科、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课程,要求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继续学习能力。目前,法学院财税法课程的师资大部分只具有传统学术训练背景,没有实务经验,面临经济学及财税知识的短缺问题;经济学或者管理学教师又缺乏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不能理解财税法中的法学问题。财税法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多样化设置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学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的期望。

(四)教学内容枯燥、落后

2004年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法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联合组织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教学人员认为教材质量良莠不齐[9],这和财税法较强的时效性有一定关系。教授偏重财税法基本理论的阐述,缺乏相关案例和实践环节的设计,在授业上主要采取“满堂灌”的讲义形式,偏重背诵条文、标准答案以应试,缺乏专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使得原本抽象、晦涩的理论更加枯燥乏味;且财税法课程没有民法或者刑法那样贴近个人生活,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老师滥于照本宣科,教学内容枯燥,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授课方式落后

财税法学课程教学具有较强的拓展延伸性。财税法沿袭不变的传统课堂讲授方法受到了许多人的批判,将其形象地戏称为“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整个教学过程也被归纳为“鸭子三部曲”:填鸭、烤(考)鸭、板鸭,学生将课堂中学到的知识在考试完结后全部返还给老师[10]。虽然这是针对所有法科教育的批评,但在财税法教学中尤为突出,老师的授课是“一个人,一张板,一张嘴”,授课方式僵化,财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无法满足财税法治国家对财税法人才实践能力、技能以及素质要求。

(六)缺少独立的课程质量评价体系

财税法学难度在于把不同性质的知识内容和理论框架相互渗透,较之传统的法学所体现出来的是更强的实用性特点,更加注重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强调法律规则与社会问题相结合而规律性运行的准确性。考察现有的财税法考核方式,基本上是卷面考核为主,仅能考察学生对接触过的理论的熟知程度,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会助长片面追求某种知识的倾向,限制学生心智的发展,乃至让其思想与思维方式陷入狭隘与僵化。

三、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宗旨

(一)重视法律信仰培养,德法并重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财税法学教育首先要强调财税法学人具有人文关怀,注重规律性和自由性的统一,坚持在政府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与协调中坚持保护纳税人集体权益的职业理念。同时,财税法学人要超越市场化和技术化的现代职业思维,积极将法律服务视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弘扬美德伦理,争取处理技术理性与社会需求的冲突,避免出现转型社会中的“道德真空” [11]。

(二)注重能力培养,实践与理论并重

理论脱离实践是最大的不幸。财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除了本身具有私人财产权公权保障的法理特质外,还有鲜明的应用法学功能,很多财税法律规范有时以权力制约为特定规制目的,或者以纯粹的技术事项调整规则出现,因此,解决实际问题并在理论指导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学习和研究财税法学理论本身,就变得非常重要。财税法人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辩论等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因此,需要重新从培养能力而不是传授知识的角度来改革教学方法。

(三)运用多种教学法,激发主动教与学

财税法学的结构复杂性决定了教学中会出现瓶颈现象,如税法基本术语、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相关财税法理念的梳理与解读、实践运作中对法律关系定性等。综合运用多重教学法方法,激发主动的教与学,解决教学瓶颈,优化教学效果。

四、财税法教学改革思路探索

(一)提升财税法课程的定位

财税法的研究对象无论在范围还是性质上已经远远超越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它具备了独特的品质,具有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提升财税法课程定位,首先要给予财税法学科核心课程的地位,加大财税法授课时数;其次,要在财税法学专业课教学计划的结构组合上应兼容并包不同的理论流派,实行差额选课制度和百分比淘汰制[12]。

(二)财税法差异化教学模式

所谓差异化模式,就是在确保知识技能的教育质量和标准规格的前提下鼓励创新,根据对法律人才多种多样的需求进行各具特色的分类培养,把通识与专才这两个侧面密切结合起来。培养目标依据市场需求已成为现实,财税法课程必须针对这种需求进行有计划、有体系的设计,各地法学院应针对招生范围和就业去向设计符合区域市场要求的人才。虽然这种培养理论免不了受到“工具制造论”的批判,但只有成为职业之“器”,才有可能成为研究之“才”。设计特色教学模式,合理的统筹规划有限的教育资源(尤其是笔者所在的西部院校),促进从同一化模式(追求数量和压低成本)向差异化模式(强调质量和增加选项)的转变。财税法差异化教学模式包括“统一战线”课程讲授团队,“三三制”财税法特班,理论与实务结合评价体系三个模块[13]。

(三)拓宽授课主体来源

财税法课程结构复杂性决定了授课主体丰富的知识储备量和实务经验,这是现在即承担经济法授课任务同时讲授财税法课程的老师单独无力实现的。为保证授课质量,必须改革现在一个老师教到底的局面,鼓励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专职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共同开设“统一战线”课程,以增强学生打破既定的学科壁垒,纵横自如地运用各种知识和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特班式精细化培养

财税法法科特班设计的特征是严格把握入口(选拔优质生源)和出口(提供更多机会),并对财税法人才的个性化成长和职业生涯规划进行适度的流程管理。这种模式仅适用于法学院法科学生,其他专业学生可不选择这种方式。

(五)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

一些法学院开创了“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是把一个完整的法学教学过程分成理论讲授、研究引导、操作能力培养三个阶段来进行。财税法教学过程可进一步细化教学过程,实施理论讲授、专题训练、解决个案作坊、案例研讨、法律实习五种各自相对独立,又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的教学方法。这种五位一体教学方法适应财税法实务较强的特点,且可根据各地院校自身的特点对组成部分进行适应性处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 [美]查尔斯·亚当斯.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M].翟继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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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 冀祥德.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J].法学论坛,2011,(10):75-83.

[6] 胡建华,陈玉祥,邵波,李莉,李昕,杨启光.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改革30年[J].教育研究,2008,(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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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闰海.财税法教育改革的思考与构想[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6,(3):41-43.

[9] 陈冰.对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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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学尧.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J].中国法学,2012,(3):63-78.

[12] 张怡.财税法专业课程的特殊性与改革对策[J].中国大学教学,2007,(8):21-27.

[13] 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6):25-31.[责任编辑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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