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差异对税收的影响

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税收的本质特征——社会属性,指出税收不可能离开特有的社会形态而存在,更不可能离开特有的文化土壤而生存。中西文化差异必然导致中西方税收的诸多不同。通过比较研究,步步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使其真正的达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文化对税收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其特有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和政治传统等因素,形成了以“大一统”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特别注重集中和统一。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使得人们几乎不需要政府的福利。自然,税赋在老百姓眼里不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反而是造成他们生活状况更加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税收思想上,自古就认为“重赋伤农”。先秦儒家更提出“义利观念”,把税收视为不义行为,甚至等同于盗贼,反对巧立名目的聚敛等税收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孟子以“仁政”为其理论核心,道家主张“无为而治”,这些大一统思想的潜移默化使人们认为税收是不必要的,是政府的一种不义行为。虽然魏晋时代傅玄提出“有常”—— 赋税征收须有规定的制度,但这一思想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以致税收法制思想淡薄。

儒家以“礼”治国,以“德”服人的思想深植于这片文化土壤之中。尽管在税收征收方面,有法律保障,但以刑法为主。在法律面前,“德”和“礼”享有崇高的地位。这种所谓的“德主刑辅”强调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这种思想的长期影响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耕文化的代代延续,历朝历代的税赋征收大部分都是以巩固自己的政权为最终目的,并未真正为提高老百姓的社会福利做出贡献。加上奴隶社会的“普天之下,莫非王立,率上之兵,莫非王臣”的思想的延续,使得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极度下降。大一统思想的影响,让人们早已形成了“不逃白不逃”,“你逃我也逃”的观点。

如果把道德分为“公德”和“私德”。东方相对更崇尚“私德”,即人际关系总要分出远近亲疏。“走后门”,“关系户”成为常用词。“中庸之道”,“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等观念的影响,再与官本位相联系,出现了对有较好关系的纳税人在违法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理、对税务机关依法办案进行干涉等现象,从而进一步使得人们法纪观念淡薄、纳税自觉性低、整个社会纳税意识弱化的局面。

面对人们纳税意识的低迷和弱化,和税收本质的一般特性——强制性的要求,使得中国税收更加注重强制性的方面。征税部门在征收时,更加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不是把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对等起来。使得人们本来就弱化的纳税意识逐渐演变为对税收的反感,人们越反感就越不愿意自觉纳税,征税部门也就越强制,由此恶性循环下去。

西方文化对税收的影响

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注重把人当作独立个体来看待,强调个体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的能动作用。由此带来的公平正义观、社会契约意识等先进要素,体现在西方税收文化中就是“依法治税”。

与中国“以礼治国”的治国思想相比,西方文化奉行依法治国思想, 并提出了如法律至上、法律平等等一系列原则。在西方学说中, 法治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晚年提出了“法治国“方案;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 一书中指出“法治成于一人之治”;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即要对权力通过法律进行监督。以此文化为根源形成的治税、征税思想要求一切涉税活动均以法律为标准,奠定了税法的地位,树立了税法的威严。

道德在西方更加注重“公德”,认为遵纪守法是天经地义的事。在税收征收与使用方面,西方注重纳税人义务和权利的对等性,征税部门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而并非凌驾于之上。加上法律的有效保护,形成了较强的纳税意识和良好的纳税氛围。在西方社会中,更多的是“陌生人社会”,人情网络在法律面前必须让步。因此,西方税收更多的不是强制手段,而是自觉的纳税意识的培养。

通过比较分析,中西文化差异对税收产生了本质的影响。面对我国现存的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普遍的现象,首先应强调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让纳税人明白纳税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福利,并非是强行减少其收入所得。其次,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在庞大的人情网络中为法律留下一片净土。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并不意味着征税人员可以凌驾于纳税人之上,而是使征税人员与纳税人由以前的不平等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并且相互监督。最后,是消除纳税人的心理失衡。税收是国家与人民互惠互利的事,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依法用税,这样人们才能生活在安全、幸福、和谐的社会中,社会也才可能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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