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及婚姻形态

摘 要 在凉山彝族地区,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实际调整着彝族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受到等级制度,宗法家支制度的影响,凉山彝族的婚姻习惯法有着自己的原则,形成了特有的婚姻形态,从其婚姻缔结的原则和婚姻的形态上看,都充分体现了神权、族权、夫权对凉山彝族人婚姻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 凉山彝族 婚姻习惯法 基本原则 婚姻形态

作者简介:陆晓萍,西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75-02

凉山彝族的婚姻习惯法以神灵的名义,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广泛存在,不仅影响着彝族人的婚姻家庭生活,更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民族意识、民族观念,根植于每个彝族人的内心和价值观中,迄今为止,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在广大彝族地区仍调整着彝族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凉山彝族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所处地理环境比较特殊等因素,形成了凉山特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特殊内容。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相比有自己特殊的基本原则,形成了特有的婚姻形态。

一、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原则

在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中,一夫一妻制是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状态。一夫一妻制的每一家庭成员都有创造家庭生活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共同义务,在家庭中丈夫是代表,有保护父母辈和妻儿辈的义务。然而,这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并非是以男女双方自由恋爱为基础的,而是父母、主子和家支按严格的婚配条件和通婚范围择定的,并且是与婚姻的买卖实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作为这种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一夫多妻的婚姻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婚姻形态中一个突出现象。

形成一夫多妻制婚姻的原因复杂多样,归纳起来主要为:一是黒彝特别是头人,为炫耀自己的权势和富有而多妻;二是婚后不育或无子而再娶;三是寡妇转房;四是黒彝主子为得到更多的奴隶而给呷加多配妻子。这种一夫多妻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诸妻各主门户,互称姐妹,无妻妾贵贱之分,不论年龄状况怎样,前妻为姐,后妻为妹。各自均拥有经济独立权、互不隶属。所生子女,无嫡庶之别,均以其母身份定长幼(除转房形式的多妻须以其父亲辈分而论外)。

(二)父母包办婚姻原则

彝族青年男女在未婚前能够自由的恋爱,但婚姻却要由父母包办,父母包办婚姻是严格维护等级内婚、民族内婚等基本婚姻原则,保障家长制和族权的有效方法之一。

彝族人一般幼时即由父母选择等级地位相当的家支为其订亲,这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且,为了维护这种包办婚姻,如果自由恋爱的男女私奔往往会受到整个家支的讥笑,甚至受到严厉的制裁。

(三)民族内婚原则

彝族人的通婚范围只限于彝族内部,严格禁止与其他民族通婚。它是凉山彝族处于封闭状态,与其它民族在文化和经济上的交流极少,彼此感到隔膜,加之,历代统治者对彝族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导致彝族与周边民族,尤其是汉族的关系相当紧张,以至于造成彝汉两个民族长期对抗的表现。这种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民族隔阂,极易形成“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自我中心主义和盲目排外主义,自然也就不可能互通婚姻了。至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一直不与外族通婚,并以习惯法保障之,若有违反,必遭被处死或开除家支的习惯法严惩。

(四)等级内婚原则

彝族人的社会地位和等级身份是依据血缘关系确定的。彝族习惯法对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至新中国成立前,旧凉山彝族社会一直存在着最高统治者“兹莫”(土司)、血统高贵的贵族和统治者“诺伙”(黒彝)、依附于兹莫和诺伙组织的“曲诺”(白彝)以及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的“呷加”(也称阿加)和“呷西”,呷加和呷西是奴隶娃子,他们构成彝族奴隶社会的四大等级。

在彝族的血缘等级制度之下,各等级之间有着森严的界限,尤其是作为统治者和贵族的兹莫、诺伙,与曲诺、呷加和呷西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在婚姻制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和严格。

作为婚姻缔结,凉山彝族只能在同一等级内部进行,不能跨越等级或等第通婚,甚至,同一等级不同等第之间的通婚和发生婚外性关系也会受到禁止。特别是自视血统高贵和纯洁的兹莫和黒彝统治阶级,严禁与被统治等级中的任何一个等级的人恋爱、结婚和发生婚外性关系,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轻则开除家支,重则被处死。这是彝族习惯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从凉山彝族发展史看,严格的等级内婚制,是出于维护血统纯洁性的需要。凉山彝族长期劫掠其他民族为奴,为了维护本民族的血统高贵、纯洁,规定了只允许在彝族内部通婚,并且只在同一等级之间通婚的制度。

(五)家支外婚原则

家支,彝语称“此伟”,意指“同祖先的兄弟”,是有共同祖先和共同姓氏,以世代相传的父子连名制谱系为纽带的父系血缘集团,带有原始氏族组织的躯壳,是彝族社会的政治、军事和司法组织。家支成员间一律平等,没有统治和隶属关系。

彝族人认为,家支是源自同一祖先的血缘集团,家支内部同辈之间“均为兄弟姐妹”,家支内部成员之间严禁通婚,婚姻只能在不同的家支之间缔结。在旧时根据习惯法,同一家支的男女通婚双方均要被处死。

彝族实行的家支外婚制,是彝族禁止血缘婚的表现,同时也是大的家支、家族之间借联姻来增强实力的重要方式。它使各家支通过相互联姻,形成一定区域内由几个家支建立的稳定的婚姻联盟,从而起到巩固奴隶制社会的作用。

在旧凉山家支林立、各自为政的社会,家支是彝族社会的独立单位,而婚姻很大程度上是家支之间的一种“结盟”方式。嫁到另一家支的妇女,不仅仅是由女家变为男家的人,实质上是各家支之间的纽带。一旦本家支与别家发生纠纷,亲家家支便有义不容辞的援助义务。

家支外婚原则实质上是家支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关系联盟的需要。

(六)姑舅表优先婚原则

彝族提倡姑舅表婚。姑家有女长成之时,如该女美貌贤淑,求婚者趋之若鹜,姑家也要先征得舅家的意见,看舅家表哥、表弟有无迎娶的意向,如有的话,则其他求婚者一律无缘;如姑家女,一直待字闺中无人肯娶,则舅家的表弟、表哥义不容辞,必须将其娶回家。

姑舅表兄弟姐妹优先婚是母系社会舅权制的体现,它不仅保证了家支的血统纯正,而且巩固和加强了家族的势力,同时还维护了它的经济利益,减轻因婚嫁而需向其他家庭支付大量的钱财。

(七)姨表不婚原则

与姑舅表优先婚原则相对的是,姨表兄弟姐妹间禁止通婚,这也是彝族禁止血缘婚的重要表现。因为在彝族人的观念里,姨表兄弟姐妹虽然不属于同一家支但却等同于同胞兄妹,差别仅仅在于没有生活在同一家庭内,对其的称谓也与亲兄弟姐妹相同,因此相互间的通婚被严格禁止。

姨表不婚同家支外婚一样是基于血缘考虑,禁止兄弟姐妹结婚,表明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已经注意到了近亲结婚的弊端,并且从父系和母系两边都贯彻了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则。

(八)遵守神灵意志的原则

凉山彝族信仰“毕藦”, “毕藦”对凉山彝族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着重大的影响,包括在整个婚姻的过程中,都缺不了神的干涉。这实质上是家族势力利用神权维护自己的统治的体现。从有关资料看凉山彝族的婚姻风俗和禁忌非常复杂,如当婚姻在双方家长同意后,要取兆合婚。即杀猪取出苦胆与胰脏看吉凶,以苦胆黄大、猪胰肥满无偏缺为吉利,是吉祥相配之兆。女方主人即将猪胰和猪前蹄烧熟给媒人吃,再将猪头半边和猪后蹄交予媒人带往男家,作为女家同意这门亲事的表示。反之,胆胰不吉,这门亲事即告终止。这些形式,体现了神灵的意志,家族的权力。

二、凉山彝族传统婚姻形态

(一)娃娃亲

在广大凉山彝族地区,存在缔结“娃娃亲”的习俗,许多家庭的父辈在子女年幼时,甚至尚未出生时便为其订婚,订婚时男方要向女方支付一大笔聘金,以此视为婚姻成立,不得悔婚。到子女成年时,若要想解除婚约是非常不容易的,由此而引发的悲剧也并不罕见。

(二)聘娶婚

聘娶婚是以男方出聘金的形式将女方娶过来,但这并不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其前提仍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充分体现了家长权的意志。

在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法中,聘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婚姻的成立往往以男方向女方支付聘金作为前提条件。聘金常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也可以牛、羊、马牲畜和土地、枪支充之,因为牲畜是彝族财富的象征和代名词。这笔费用如果贫穷的父母支付不了,则由家支成员共同出资分担。

(三)转房

转房,又称“收继婚”,即兄叔死弟侄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彝族妇女在丈夫死亡后,再婚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妻子仍在生育年龄,无子女或子女尚幼的情况下,必须转房给死者的同胞兄弟等平辈,特殊情形下还可以转房至死者的晚辈或长辈近亲属,对此彝谚中有形象的描述:“兄死弟在,牛死圈在。”

首先,转房被认为是死者的亲族对死者的妻子行使的理所当然的权利。在彝族的包办婚姻中,女子是一种生儿育女的工具,也是一种财物。转房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防止本家支的财产流失,也是为了保存劳动力。彝族在成婚时,男方要向女方父母支付一大笔聘金,聘金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前提和强有力的证据,已经支付聘金娶进门的女子由女方家的成员变为男方家的成员,甚至成为男方家的财产。只要娘家不退还聘金,婚姻关系就依然存在,不会因丈夫的死亡而解除。丈夫死亡的女子转房给家族其他成员,可以为家族省下一大笔聘金。

其次,转房也被认为是死者的家属为照顾死者的遗孀和遗孤的生活所应尽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彝族一般生活在险峻的高山河谷间,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寡妇带着几个孩子要想独立生活下来是异常艰难和辛苦的,如转房给家支其他男子则可以照顾家族的骨肉,这是将寡妇视为家庭成员,为维持她和孩子们的生活而进行必要援助的风俗。尽管从目前的婚姻法和婚姻道德观来讲,这种转房制度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转房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曾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在今天的社会中,这种制度应该是予以坚决废除的,但由于习惯法的长期影响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彝族人将转房视为不仅仅是亡夫家的权利,同时也是亡夫家应尽的义务,女方家支也是这种制度的坚决拥护者。有时甚至寡妇自己也希望亡夫家早日作出转房的安排,否则会认为男方家故意怠慢、鄙视自己,女方家支则视为是一种羞辱和轻视,打狗诅咒男方家,有时甚至还会引起纠纷械斗。

从以上凉山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基本原则和婚姻的形态可以看出:神权、族权、夫权对凉山彝族地区彝族婚姻的重大影响;凉山彝族的婚姻不仅是出于自然的种族繁衍的需要,同时也是宗教、政治、经济、军事等的需要。

注释:

①曾凡贞.浅论大小凉山彝族宗法性的婚姻形态.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1(1).第38页.

②孙伶伶.彝族法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③毕藦是彝族掌管宗教事务的神职人员,主要从事诵经、礼赞、作祭等活动,他既是宗教活动的主持者,又扮演着保存和传播彝族文化的角色,同时又是神明裁判、盟誓、诅咒等法律活动的主持者。

推荐访问:彝族 习惯法 婚姻 基本原则 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