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调研】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适用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行政强制法实施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适用,供大家参考。

【城管调研】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适用



浅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领域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6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11日起施行。届时行政强制法实施将对城管执法工作带来深远影响。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适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一、实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二、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1)查封施工现场(2)查封、暂扣财物(3)取消批准文件(4)没收违法所得(5)强制拆除(6)没收实物(7)没收(家禽家畜)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清除(代履行)、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划拨罚款、拍卖依法处理查封财物、申请法院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城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几个注意点:

1)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查封扣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执行前催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5)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拆除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复议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熟练掌握运用行政强制法是城管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每名执法队员都应适应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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