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绩效评估。省林业厅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战略,提出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目标和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

(一)现代林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木本油料、木材战略储备林、彩色健康森林等主导产业发展,省级现代林业园区建设、林业节水灌溉暨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推广和森林食品基地质量安全等林业基础保障,林区道路建设,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等。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市县林业部门、省级以上森林(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小区、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林业基层单位。支持重点: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与野生动物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拯救与保护、林木良种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及保护能力建设。

(三)森林(湿地)资源管理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执法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林业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林业单位。支持重点:森林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林业执法与调处、案件处理与公安奖励等。

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现代林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有特殊规定的林业专项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采用工作任务量、森林面积、地区财力、绩效等因素,根据林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加权计算确定市县补助资金。

(一)工作任务量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核确定的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任务量确定。

1.现代林业发展任务量因素主要包括:

1)木本油料发展,根据基地抚育面积、生态复合经营面积、新造林面积、低效林改造面积确定;

2)木材战略储备和彩色健康森林建设,根据区位等级、树龄、可培育资源规模、建设(培育)面积确定;

3)林区道路,根据省级林区道路规划、各地上报确认里程确定;

4)林业科技推广,根据推广科技成果的数量、应用面积确定;

5)森林食品基地质量安全认定,根据基地数量、面积等确定;

6)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根据上年度实际贷款发生额、贷款期限、贴息率和试点示范合作社数量确定;

7)省级现代林业园区建设、林业节水灌溉暨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和林木种苗培育,根据现有基础、建设规模和产业类型确定。

2.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任务量因素主要包括:

1)森林消防,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森林火险因子采集数量、“引水灭火”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确定;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根据监测和防治面积、种类确定;

3)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根据监测站级别、数量确定;

4)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与野生动物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拯救与保护,根据保护级别、保护与恢复面积、保护与拯救对象数量确定;

5)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根据基地和资源库建设面积、类别确定;

6)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及森林(湿地)保护区(小区、公园)保护能力建设,根据经营保护面积、建设规划任务等确定。

3.森林(湿地)资源管理任务量因素主要包括:

1)森林(湿地)资源状况调查监测,根据调查种类、调查样地数量确定;

2)森林公安,根据警力、办案数量、装备需求、立功情况等确定;

3)山林纠纷调处,根据纠纷调处数量、涉案金额等确定;

4)木材检(巡)查,根据木材检查站(巡查队)数量确定。

(二)森林面积按二类森林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三)地区财力按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按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五)各因素权重构成:工作任务量权重占60%,森林面积权重占1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占10%,绩效因素权重占20%

二、竞争性分配。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内容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林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方式下达。

第九条  市县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上报次年的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计划任务。市县要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后下达年度任务,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因素法分配的林业专项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告知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工作任务量、森林面积、地区财力和绩效等因素,按规定时间分配下达省补助资金。

竞争性分配: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现代林业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申报指南;市县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上报材料;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省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补助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60天内,将林业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现代林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良种与技术推广,种苗培育,集约栽培与改造培育,生态复合经营,生产设施和灌溉、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林业机械、生产加工质检设备购置,森林景观林改造及森林休闲设施建设,可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引种、驯养与种源提供,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专用装备、物资购置;保护设施,作业道路、危旧房改造、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处理;珍稀濒危物种拯救、保护与繁育;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规划调查、科普教育宣传、资源档案和信息化建设、技术培训等。

(三)森林(湿地)资源管理资金主要用于:资源调查仪器设备购置,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样地设置、监测、数据收集等费用支出,技术培训支出;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费、装备配置;木材检查专用设备购置;省际间、市际间以及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督办的重大山林纠纷调处补助等。

(四)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不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项目可以根据政策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结合当地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省财政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地应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前提下,采取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等补助方式。

第十四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林业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建立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握支持项目的审核关,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落实项目入库、立项、在建、完工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凡按规定需事前储备的项目和任务,市县要提前一年纳入项目储备库,在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和任务有关信息在市县林业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要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林业网及农民信箱公开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及时在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林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科技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农字〔2009410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62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216号)、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林业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计〔201417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林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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