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沪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三部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沪府办〔200852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本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统筹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收支预算管理。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土地出让资金支出审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规土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土地开发和出让计划的编报和落实、储备地块的招拍挂、土地出让收入的预测和编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整理复垦和占补平衡指标等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协调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落实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负责土地储备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审和资金核算,负责土地储备成本的控制等。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储备项目的法律主体。在开发过程中,可由土地前期开发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和资金的筹措。

第七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全区土地出让收支、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土地出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镇域范围内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区管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报和资金平衡;负责公司土地出让所得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范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公共租赁住房支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是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土地出让缴纳的相关印花税等。

(七)廉租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是指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支出。

(九)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中根据土地出让的变化情况,可进行必要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区规土局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和市与区的分配政策等因素预测土地出入收入,并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土地储备成本及土地开发项目情况安排相关的支出,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将区规土局和区发改委编制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核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并依法提交区人大审议。

第十六条 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与镇按净收益分成、与区管公司及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化管理方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和结算。

第十七条 各镇应编制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区管公司及土地储备中心,应先编制土地整体开发建设方案及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共同审定,并按照年度开发计划和资金计划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共同编制审定的土地开发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按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不符合上述使用范围的不得支用。年度调整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区规土局应将土地出让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告知规土局。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市级所得和计提部分后的余额为区级土地出让收入。

第二十二条 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按以下的顺序结算资金:

(一)弥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成本由区规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区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按实结算。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另行规定。

(二)计提国家、市级和区级规定的专项资金。

1.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提取;

2. 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提取;

3.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提取;

4. 城乡统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一是对本区内的轨道交通2 号线和轨道交通17 号线的站点周边1500 米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入的6%计提专项资金;二是对本区范围内出让地块按土地出让区级收入的5%计提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5. 减量化专项资金。区管公司六类经营性用地出让,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区得部分8%计提;工业用地出让,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区得部分20%计提;

上述结算后如有余额,即为净收益。

(三)由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由区与镇按40:60的比例分享。由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仓储等特殊地块,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平衡前期开发成本的地块,由土地出让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分配政策区土地领导小组审定。

(四)由区管公司负责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全部用于相关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占补平衡指标费用及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

淀山湖新城公司和西虹桥开发公司出让地块在镇域范围内的,其净收益由区、镇和区管公司按照10:10:80的比例分享,镇得部分由镇政府安排用于土地出让资金规定的用途。西虹桥开发公司出让地块有特定政策的,按特定政策执行,特定政策执行至2015年末。

(五)土地净收益区得部分,统筹用于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全额用于弥补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四条 除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外的其他区得土地出让收入由区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所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区与镇财力结算。涉及拖欠财政资金的镇政府,应将其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50%部分用于归还拖欠资金,直至还清为止。

储备中心和区管公司所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在办理资金申请时,应按照年初编报预算分地块列示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在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实际需求拨付。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储备中心、区管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应当独立于单位或公司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将土地出让资金挪作他用、违规使用的,区财政局可以视情况要求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其土地出让收入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应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凡今后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相应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能继续履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考虑到市政府对郊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自2015年起进行调整,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应结算地块各类规费按照本办法规定计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访问:青浦区 收支 预算 【财政办法】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