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瓦房店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0号)、《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大安委〔2014〕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为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等。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职业健康管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事故控制指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下达。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签状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并保证不突破大连市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半年现场抽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1月20日前,各签状单位应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及见证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考核细则内容和分数进行修订完善。考核得分采取百分制换算法(实际得分/总分×100)进行分类,考核结果分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达标(60—84分)、不达标(60分以下或事故控制指标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指标)。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获表扬和奖励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市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安监局)相关人员奖励。根据大连市政府对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际考核得分,按照大连市对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分值标准予以奖励(见附表)。
2.对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达标的单位)奖励,根据市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得分,参照大连市对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分值标准进行奖励(见附表)。
3.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可根据贡献大小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作为各类评先、评优和提拔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考核不达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第十条 对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级。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