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办法】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行业聚集及相关产业链汇聚,推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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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行业聚集及相关产业链汇聚,推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照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定义

(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专门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办;“三旧”改造项目优先;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

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区文化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文广新局对辖区内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每两年评选、命名、考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一)符合我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产业特色,在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全市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2012)》所明确的行业类别。

(三)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意义。

(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发展良好。

(五)守法经营,近三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我市范围内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企业性质的园区管理机构和基地,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派出政府签署意见的认定申请书;

(三)园区的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四)园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

(五)园区近两年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六)园区企业目录(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基地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

(三)基地近两年获得荣誉、专利和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文化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文化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文广新局。市属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评审,由市文广新局聘请的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无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认定的申报单位,市文广新局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向市文广新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每两年由市文广新局对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

第十六条 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发展情况;

(五)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区文化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七)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七条 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地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

(二)基地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三)基地发展情况、文化产业经营指标情况;

(四)区文化部门对基地管理的意见;

(五)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八条 示范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广新局将撤销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六)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文化产业性质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申报省级以上文化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文化部门将对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可参加市一级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双软”、动漫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申请享受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自然归类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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