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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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对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法规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八条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提供书面登记材料,同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下文简称“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信息登记包括“书面登记”、“网上登记”两项内容。“书面登记”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按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进行登记。“网上登记”是指服务机构通过“佛山市自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

市安全监管局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对按要求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机构网上登记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佐证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如终止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安全监管局删除其登记信息,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如机构基本状况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分立或合并,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登录自助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区、镇(街)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归口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和反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严格要求服务机构规范运行,除日常执法检查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用督查复评、满意度调查等措施,强化对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督查复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其他技术服务进行督查复评。复评可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家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安全监管部门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督查复评结果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二)满意度调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定期采用满意度调查的形式,向全部或部分服务对象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回收统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作为诚信考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督查工作中发现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信息登记,为其记入不良信息一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三)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五)误导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企业实际服务需求不一致;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过程控制程序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未按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业务报表,或未及时通过自助管理系统上报业务服务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

(八)经服务对象测评满意度75分以下(不含本数);

(九)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

(十)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代为签字,经查证属实;

(十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基本条件;

(十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

(十三)由于相同原因受到不同企业3次以上举报投诉;

(十四)假借、冒用安监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一年内有两次“不良信息”记录的服务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可对其采取诫勉约谈措施。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信息登记,将其列入服务机构“黑名单”管理,管理期限根据情节轻重而定,至少6个月: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以及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二)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在报告中指出,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技术报告(证明);

(三)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

(四)连续两年诚信考评结果“不合格”;

(五)经安全监管部门查实的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服务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责令机构负责人在年度业务工作会议上做出书面检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各级安监部门要对其相关服务项目及其服务的企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服务机构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管理期满且整改完成后,服务机构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黑名单”管理销号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整改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市安全监管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四章  诚信考评

第十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诚信考评工作会议,分类讨论确定诚信考评结果,并按照服务机构类型进行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佛山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综合诚信考评标准》,对在佛山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定期实施考评打分,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荣誉记录四个方面,不满70分即为考评不合格。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按照《佛山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服务规范考评是对机构信息填报、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 服务质量考评是通过督查复评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汇总区、镇(街)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服务效果考评是通过满意度调查的方式,并汇总区、镇(街)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信息进行考评。

涉及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咨询帮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隐患排查等面向企业的服务项目,由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发放《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调查表》

涉及安全培训等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培训组织单位在培训期间直接向学员发放《培训满意度调查表》,由安全监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随机抽查部分培训班满意度情况作为考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荣誉记录考评为加分项,服务机构因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领域业绩优秀,业务有创新,获得国家、省、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表彰或其它形式给予肯定的,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或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当年诚信考评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从业的各类服务机构需签署《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3),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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