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方案】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质监方案】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

工作实施方案


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

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二)加强协调。整合精简过程中,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内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工作,由该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工作,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市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协调。

(三)技术支撑。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主要应用单位的作用,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确保整合精简意见科学合理。

(四)平稳过渡。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督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留死角和管理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四、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进行审核,对整合精简各阶段任务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整合精简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涉及我市各项信息的录入。牵头成立由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组。收集审查整合精简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

(二)市质监局。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初步意见,上报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成立专业组。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最终审定的意见,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等工作。

(三)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全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初步意见,按现有管理模式进行上报,并将结果报送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工程建设等领域成立专业工作组。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最终审定的意见,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等工作。

(四)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初步意见,上报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食品安全等领域成立专业工作组。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最终审定的意见,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等工作。

(五)专业工作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必要时为市标准化联席会议提供参考意见。专业工作组由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推荐的技术专家组成。

(六)其他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各自相关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查结论。组织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在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作出终审结论后的转化工作。

五、进度安排

(一)成立专业组(20165月底前)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成立专业工作组,明确专业工作组成员名单、工作要求,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开展培训(20165月底前)

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精简工作人员、专业工作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整合精简工作要求、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

(三)开展调查(20165月底前)

1.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每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2.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开展评估(20165月底前)

1.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工作组(35名该领域专家),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的规定,对所发布或管理的每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意见。

2.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对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单位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五)审核上报意见(20165月底前)

1.市标准化联席会议组织召开整合精简工作会议,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进行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2.由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将整合精简意见录入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3.对全市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市政府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考虑。

(六)社会公示(2016611月)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意见,对全市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市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并及时将社会反馈意见汇总上报。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强制性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七)审定发布(201612月底前)

1.市政府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2.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对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终审结论,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分别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要转化的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对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新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进行整合、修订。

六、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构建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现有经费管理体制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确保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以及标准的转化、修订等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三)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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