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前期报批、拆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征地、街(镇)、监察、公安、法院、规划、财政、审计、社保、民政、农业、信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征地前期报批工作程序

第四条  征地前期报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拟订土地征收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二)区国土分局、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会同相关街(镇)以书面形式将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征求被征地村社和农村居民意见,并告知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凡申请听证的,由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三)区国土分局须将听证告知书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书面记载)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作为征地申报的必备材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程序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地批文下达后,区国土分局代区政府起草征地公告,公告应包含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

(二)征地公告经区政府签发后,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征地办在被征地合作社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发布(张贴)政府征地公告;

(三)成立征地项目现场工作组(以下简称“现场工作组”),由街(镇)、征地办相关人员组成;

(四)现场工作组组织召开被征地合作社的农村居民大会,公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实施主体,宣传征地政策、征地实物调查登记程序、补偿安置办法,告知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维权的方式和途径,明确被征地农村居民需要依法配合的事项;

(五)现场工作组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确认,并对地上建、构(附)筑物的权属、结构、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登记、拍摄全景影像,实物调查登记时须有区征地办、街(镇)驻村干部、村社干部和被征收权利人四方在场,调查登记结果须经四方签字确认;

(六)调查结束后,由区征地办将征地范围内地上建、构(附)筑物的全景影像资料、调查数据等以户为单位建立台帐,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七)区征地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草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国土分局审核方案后组织在被征地合作社发布(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村社和农村居民的意见,对提出的意见,由街(镇)纪检部门组织现场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查;

(八)公告无异议后,区征地办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明确专人管理,严禁以虚构补偿内容、虚增实物数据、虚设补偿事项等名目骗(套)取征地补偿资金,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九)区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现场工作组组织发放补偿安置费用;

(十)现场工作组对征地工作中的个案处置、企业补偿等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按《江北区征地补偿特殊个案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征地实施完毕后,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征地办组织街(镇)、村社将土地移交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在征地报批前,补偿安置前置资金必须全额拨入区国土分局征地专用账户。在征地实施前,委托征地的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区征地办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拨入区征地办征地专用账户,确保征地依法实施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和个人支付。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原则。凡政策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计算费用;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应按《江北区征地补偿特殊个案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区国土分局

牵头负责全区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工作,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二)负责指导土地勘测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负责审核勘测定界成果;

(四)负责组织拟征地公告发布和听证工作;

(五)负责代区政府起草和组织发布征地公告,负责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发布公告;

(六)负责对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培训、宣传、解释和督查督导;

(七)负责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对拒不履行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负责会同区征地办组织街(镇)、村社将征地实施完毕后的土地移交用地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九)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工作;

(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答、应诉工作;

(十一)会同街(镇)、区征地办及相关单位做好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区征地办

负责全区征地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负责签订征地协议;

(三)负责对被征地群众进行征地政策宣传解释;

(四)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结果,组织开展人员转非资格调查、住房安置调查登记审核工作,并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负责审核、划拨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负责指导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六)负责农转非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转非安置房的分配并签订住房安置协议;

(八)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答复;

(九)参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工作;

(十)参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答、应诉工作;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和行政强制执行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对干部群众进行征地宣传发动,组织开展征地政策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

(二)负责组织现场工作组开展征地补偿实物调查登记确认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工作;

(三)配合区征地办开展住房安置调查登记及安置房分配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工作,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五)负责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六)对已征待用土地进行日常管理,防止乱搭建、乱倒渣、乱栽种。

第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的户籍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提供被征地人员的户籍资料,开展户籍审核、审批、登记、统计工作;

(三)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为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四)配合做好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及子女的身份审查。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切实增加就业。

第十五条  区规划分局

(一)负责提供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及农房审批的相关资料;

(二)负责查处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审批与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一)负责开展征地范围内土地房屋产权的查询及证书注销工作;

(二)负责对住房安置相关的城镇居民住房情况进行查询;

(三)负责开展农转非安置房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

(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

(二)负责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施困难救济工作;

(四)负责被征地村社建制撤销及解体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区农林水利局

(一)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核销;

(二)负责制定村社集体资产分配(处置)指导性实施意见,并会同街(镇)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规范动(植)物种、养殖行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影响征地拆迁的种、养殖户(企业),要会同街(镇)等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快速处置。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行政协调;

(二)负责指导区国土分局、区征地办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应答、行政诉讼应诉及与征地相关的法律工作;

(三)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听证工作;

(四)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区信访办

负责征地信访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

(一)负责统一平衡全区征地资金;

(二)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征地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

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区城乡建委

负责房屋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的核定、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等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完成征地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征地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

(二)由各类无征地主体资格的“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代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不同用地项目适用不同政策;

(四)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

(五)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区国土分局要加强对征地程序、征地实物调查环节、征地进展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区国土分局在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实物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牵头,会同区国土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与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对被拆迁企业、集体以及个人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加大对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全方位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在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度重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和处置工作,对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的征地管理模式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两江新区现行模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6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国土分局和区征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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