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各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属我区以及招投标活动由我区监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BT融资建设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五条 江津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第二章 招标代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严禁无证或超权越权越级或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拟在我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区监管办登记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在已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实施招标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再组织招标。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含全套投标文件)整理成档,及时移交给招标人,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要求委托人做出该项目的代理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考核其市场行为的依据之一,未取得评价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机构不得以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其它好处,或者竞相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但属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重庆设有分支机构同时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公司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江津项目组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并明确项目组负

责人。

第十五条 区监管办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变更等基本信息,以及承担我区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部门的评价意见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处罚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代理机构实行分立、合并、解散时,应当向区监管办报告并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自行变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代理工作人员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享有代理报告签字权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

(二)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项目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或招标师执业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项目组工作人员必须是代理机构的在册正式聘用人员(其档案必须在本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其在我区开展代理业务资格。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他人名义执业,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单位;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招标代理机构安排来我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风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工作人员应严守开评标及投标报名、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准时到达开评标现场;准时到达指定报名、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依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关报名、递交投标文件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潜在投标人的报名和文件递交;

(三)工作人员进入交易市场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接受招投标人、评委、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等各方的监督;

(四)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现场一律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要求言行规范、严守纪律,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大声吵闹;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打牌、玩电脑等与代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工作人员现场发放招标文件的,必须同时认真向投标人宣读解释标书制作要求,明确指出废标具体相关条款,做好各种答疑。发放招标文件前,应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评标过程文字记录;不得参与评标内容的评议;对评委有关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客观、准确答复,不得有倾向性、导向性的言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实行评价考核制度,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84号)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江津 重庆市 区政府 【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