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成为常态;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慈善捐赠鼓励政策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每个县、市、区都有专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时间储蓄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健全;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建立统一开放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应公开慈善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慈善氛围浓厚,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广泛建立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有针对性地设计慈善项目,慈善活动要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支持市慈善协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捐赠。设立“慈善捐赠日”,努力营造全民捐赠、全民互助的慈善氛围。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品牌项目建设。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民政、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立起经常性帮助困难群众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全市慈善超市全覆盖。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三)大力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以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慈善组织为主体的慈善工作网络和覆盖城乡的社会捐助网络。继续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将对慈善组织的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提升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慈善互助会开展互助救助活动。

(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应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向捐赠者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六)建立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依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七)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三、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根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四)严格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级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社、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职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二)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网站、投影式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以及户外广告发布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发布广告总量的一定比例发布公益慈善广告;鼓励上述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减免相关费用。

(三)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完善参与慈善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鼓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信息互联网在线记录和查询制度。探索将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制度。

(五)健全慈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慈善工作者招聘、培训和激励机制。开展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支持面向慈善组织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在慈善组织工作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探索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六)发挥志愿服务重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七)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强慈善宣传工作,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建立发展慈善文化的长效机制,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评体系。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鼓励慈善组织打造自身文化品牌。各级民政部门网站应开辟慈善专栏或建设专门慈善工作网站,各类慈善机构应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强化网络宣传。积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探索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规律。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2016228

推荐访问:滁州市 健康发展 民政 【民政意见】滁州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