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云阳县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依法登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云阳县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云阳县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系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举办的五保家园、敬老院、福利院、幸福院、老年公寓等福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收养对象为本辖区或跨辖区的五保对象。

第三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服务。

第四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财产为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县民政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五保家园的管理,要按照“乡镇统筹,村级负责,社会帮扶”的原则,督促村委会切实履行“村级负责”的职责,建立健全《村委会五保家园管理职责》、《村干部专人联系制度》,加强村委会对五保家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的生活,充分满足部份五保对象“离家不离村,离户不离土”的生活愿望。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的领导,把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其中院长的聘用和解聘事前须报县民政局同意,并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二)落实院长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三)负责对入住人员进行审批,并与入住对象和亲属、村(居)委会签定入住协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四)负责落实供养经费,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财务行为规范。

第八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制度建设,并对规划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登记工作。

(二)对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五)对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预算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对福利机构建设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应大力支持福利机构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资金、技术、产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利用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五保供养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落实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三)督促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大力发展种植、养殖、加工、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不断提高院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  工作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按如下配置:

(一)集中供养人员20人以下的,设院长1名,炊事员1名,管理人员按1名核定。

(二)集中供养人员21-50人的,设院长1名,管理服务人员1-3名。

(三)集中供养人员51-80人的,设院长1名,管理服务人员3-5名。

(四)集中供养人员81-100人的,设院长1名,管理服务人员5-7名。

(五)集中供养人员101以上的,设院长1名,管理服务人员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四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条件:

(一)院长、管理人员,初步招聘时原则上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主要从乡镇(街道办事处)现有事业人员中择优选调,或从退役士兵、大专、高职毕业生中招考聘任,其工作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二)医务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基本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之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并纳入县财政预算。院长的工资标准,应高于一般管理人员的标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对象应予参保,其缴费标准和承担比例按社保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指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必须在50张以上,住宿房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社会福利机构要配置足够的生产用地,并将土地使用证办到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名下。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住宿楼或综合楼地面为水磨石或地板砖地面,室内原则上要有卫生间,并配置必要的用具。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要设置养殖业圈舍,设置娱乐室、会议室。要有足够的绿化和休闲场所。

第十九条  建设申报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向县民政局书面报告,并填报《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表》。

(二)向县民政局报送标准建筑设计方案。

(三)县民政局审定后,下达同意建设批文。

(四)到县发改委立项。

(五)报建,并完善公开招投标手续。

(六)完善其他有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县民政局按照审定的床位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建设进度和《重庆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分期兑现。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享受的五保供给金,由农村社会福利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每月发给五保对象不少于10元零用钱。

第二十二条  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敬老院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资金管理专账,专款专用。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对院办经济好、院务管理规范、院容院貌好、配套设施齐全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平时检查、年底组织考评等方式,对其实行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或物资上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将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工作扎实、认真负责、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给予警示教育,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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