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方案】南宁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党组主体责任,根据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南发〔2015〕9号)及有关党风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方案】南宁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物价方案】南宁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贯彻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党组主体

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党组主体责任,根据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南发〔20159号)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市物价局党组对市物价局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守纪律讲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四风”问题。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好用好干部。

第六条  负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纠正、处理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执纪办案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局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七条  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集体审价、集体审案等集体决策规则。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八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领导责任,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九条  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协助党组主要负责人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条  机关党委应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将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为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调查分析党风廉政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建议,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局党组对物价局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局机关、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组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报市委、市纪委。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纪检部门要求,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干部年度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中央、自治区、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落实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四)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或干扰办案的。

(六)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八)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九)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利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或者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告的;对其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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