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攻关对全省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当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安排确定。

第七条 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项目支持额度。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省本级资金补助范围: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

第十条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主要是指组织相关单位围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综合技术、可再生资源开发研究、生态城市建设集成技术、园林绿化技术、建设行业实用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开展研究与应用,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研究并通过专家鉴定。补助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选项目符合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城镇建设工作要求。科研成果对建筑节能、生态城建设、绿色建筑、太阳能利用、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镇化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引导我省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新产品研发。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研究内容、技术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部分)规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确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发展有重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很大,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重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3-5万元。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较大,具有很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较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1-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高星级标识绿色建筑即取得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当年获得高星级标识建筑由下一年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标准:二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5元、运行类10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三星级每平方米设计类10元、运行类15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数量、建筑面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和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需列入国家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2、项目应同时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等三项改造内容。

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总额=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额×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其中,每平方米改造项目的补助金额=当年省级补助资金额/全省符合条件的既改项目建筑面积。

(三)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包括低(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正能量建筑示范、既有建筑被动式节能改造示范等。

1、低(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低能耗建筑是执行75%及以上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亦称“被动房”)指采用各种节能技术构造最佳的建筑围护结构,极大限度地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使热传导损失和通风热损最小化;通过各种被动式建筑手段,尽可能实现室内舒适的热湿环境和采光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主动式燃烧化石燃料采暖和制冷系统的依赖,或完全取消这类采暖和制冷设施。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低能耗建筑示范条件,执行75%及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每个设区市不多于2个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条件,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资金补助标准:低能耗建筑示范每平方米补助5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超低能耗示范每平方米补助10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15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  

3、正能量建筑示范。是指建筑本身生产的能量大于消耗的能量,除满足自身需求还能将剩余的电能供给其他建筑或输入国家电网。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建造、达到正能量要求的建筑。

资金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不超过80万元。

4、既有建筑被动式改造示范。将既有不节能的建筑,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改造(或加层改造),并对其外围护结构进行改造加强,使其保温和气密性能大幅提升,增加节能使用措施,将其改造成舒适、宜居的超低能耗建筑。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改造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600元,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补助资金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

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与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对接并实现在线监测。

资金补助标准:实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补助150万元;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在线监测,根据建筑体量及安装计量装置数量补助15-20万元。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项目支持额度。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市财政、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含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具体资料),设区市财政、住房和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论证,对符合示范要求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直管县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

(二)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该项目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论证,确定项目,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2、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3、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等证明材料;项目绩效情况;

4、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请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应提供河北省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

第五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新建建筑达到65%的节能标准,开展新建建筑75%节能标准及超低能耗建筑的示范;完成我省国家和省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综合改造比例提高到45%以上;加快全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改造面积提高3%;逐步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逐步扩大能耗监测终端采集点数量。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低(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数量、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数量、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数量、能耗监测终端采集点数量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和高效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三方协议,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原则上示范项目3年内完工,工程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示范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建设科技研究项目研究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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