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河北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
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
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
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十二五”期间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讲求绩效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人员培训由省级统一组织安排。
第六条 活动补助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以及场所管理、活动开展和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人员培训项目资金,主要对省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活动补助和能力提升项目由省教育厅(省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组织各市县申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核论证,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规划和项目安排要求,制定全省活动补助项目及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部门按照申报办法、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补助的备选项目。其中,省教育厅负责对项目材料申请进行审核,财政厅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申报办法、申报书范本组织申报,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九条 省教育厅应在确定拟补助的备选项目后15日内组织完成对各市县申报的活动补助项目情况的绩效考核,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结果送省财政厅,作为分配中央补助活动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一经审核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盈利性和商业性项目。执行中如遇政策变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人员培训项目由省教育厅按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当年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计划,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预算申请。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后,应会同省教育厅根据预算规模及确定拟补助的备选项目情况研究确定全省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30日内将活动补助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中央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20日内批复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中央项目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10日内批复到项目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照批复项目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十八条 人员培训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省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批复省教育厅,执行中根据培训、活动实施情况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依法合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各市汇总各县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和教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市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外教育条件,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动手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化等;产出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基础设施数量和类型、设备数量和类型等;效果指标包括基础设施运行效果、青少年学生满意度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范围是上年度确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补助资金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教育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综〔2012〕8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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