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案】扶绥县司法局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全文)

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是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同时对规范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收监执行、监管执法工作,维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方案】扶绥县司法局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方案】扶绥县司法局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全文)


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

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是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同时对规范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收监执行、监管执法工作,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687号)和崇左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崇司通〔201621 号)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扶绥县司法局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 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活动目标

通过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效解决反映强烈的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社区服刑人员“收押难”、“送监难”等突出问题,清理和纠正刑罚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罪犯交付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增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组织领导

为了顺利开展此次专项活动,我局成立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倪旭辉  局长助理

林允泰  社区矫正股股长

钟瑞兵  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

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和部署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成员负责专项活动日常和联络协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工作存在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活动办公室,负责专项活动的具体协调工作。专项活动办公室设在县局社区矫正股。

四、清理范围和重点

本次集中清理专项活动重点要对截至20163月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送交执行未纳入矫正监管的和被撤销假释、撖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情况进行清理。对20164月之后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送交执行未纳入矫正监管的,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要注意发现上报并督促纠正。对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裁定、决定收监未执行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的线索,也应纳入清理 范围进行审查。

五、清理阶段步骤

集中清理专项活动从20166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活动分为核查摸底、清理纠正、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核查摸底阶段(20166月至7月)

通过筛查比对的方法,摸清截至20163月底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送交执行未纳入矫正监管的以及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名单,逐人查明未执行刑罚的原因。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集中清理数据核查比对,并逐人建立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纳入矫正监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 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罪犯台账。

(二)清理纠正阶段(20168月至9月)

1、对核查出来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送交执行未纳入矫正监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等未执行刑罚的情况,应具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清理纠正:

1)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罪犯依法监外执行的,要逐人纳入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筛查中发现巳经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律提请收监。对故意采取计划外怀孕方式意图逃避刑罚的罪犯,应当协调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怀孕的罪犯进行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及时启动收监程序。

2)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疾病,依法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及时予以抓捕、收押、收监,由看守所、监狱设置的专门监区或者专门监狱关押、收监。对不具备收押、监管、治疗条件的看守所,应当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指定异地监管医院或者监

管病区收押。

3)对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的罪犯,应当协调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解决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困难问题,及 时将罪犯收押、收监执行刑罚。

4)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逃的,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釆取措施进 行抓捕。因逃匿而公安机关不釆取措施追捕的,要提请或协 调上级公安机关纠正解决。

2、要及时纠正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罪犯交付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发现有关司法工作人员在专项活动中有推诿扯皮、故意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刑罚交付执行地方性文件,及时做好废止或者修改工作,并填写《清理刑罚交付执行地方性文件情况统计表》报告市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10月)

1、做好总结验收工作。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检查情况,对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纠正违法、理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情况、成效、尚未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2、做好报送工作。7-10月期间,县局要在每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审前未羁押)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情况统计表》、《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典型案件罪犯(审前未羁押)台账》和《清理刑罚交付执行地方性文件情况统计表》,按市局文件要求分别填写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办公室,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随时请示报告。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开展好专项活动作为当前司法行政重点工作来抓,严格落实省、市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成立集中清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的领导。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争取他们对专项活动的支持。

(二)全面清理,完善机制。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要通过专项活动对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纠正。重点解决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送交执行未纳入矫正监管以及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 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尚未收监执行的突出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清理纠正一起,确保判处实刑罪犯及时交付执行。要加强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部门责任,统一操作规程,建立罪犯交付执行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协调,强化督导。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沟通信息,通报情况,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于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走形式、应清理纠正问题而不清理纠正的,将通报批评 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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