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制度】邯郸市永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邯郸市永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邯郸市永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供大家参考。

【质监制度】邯郸市永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邯郸市永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质监局执法部门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区质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规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区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载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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