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萧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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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萧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定》、《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外地有效做法,结合萧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萧县境内,以及县外进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拍卖类等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萧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组建并管理萧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对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执业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进入萧县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家。

第二章  进驻和选定

第五条  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的进驻和选定工作由县招管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的进驻和选定包括如下步骤:

(一)自愿申请报名。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报名: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资格;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7.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需持进皖登记手续;

8.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需为3A级以上(包括3A级,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信用等级);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应包括如下材料:

1.介绍信;

2.企业简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近三年财务状况;

5.企业近三年代理业绩统计表(包括代理项目招标人、项目名称、监督机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中标人,中标金额等);

6.企业关于招标代理工作的承诺书(内容应包括依法经营、保证代理质量、服从萧县招管办管理、不恶意竞争、不恶意投诉、保证报名资料真实有效情况等);

上述16项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9.税务登记证副本;

10.拟派驻萧工作人员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记录,拟派驻萧人员在企业工作需满一年以上;

11.企业近五年来不良行为、不良信誉、行政处罚记录;

12.企业成立以来所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荣誉;

13.安徽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需持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手续;

14.代理机构及其所有工作人员近五年内与招投标有关的无行贿、受贿、违法、犯罪等行为承诺书和近三年的完好的纳税记录。

上述714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县招管办负责组织审查各报名企业的报名资料,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信息或有意隐瞒行为,直接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四)办理入库手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即可申请填写《萧县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表》,经县招管办批准,办理入库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凡具备业务开展资格的代理机构均可报名申请入库。

第八条  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进入萧县名录库。进入萧县名录库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萧设立办事机构,确定固定的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完善必要的办公设备,配备至少两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按有效劳动合同及连续半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为准,并采集指纹和头像存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组建县大型工程代理机构库(大型工程是指财政资金投资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大型工程业绩好的10家代理机构组建县大型工程代理机构库。大型工程实行优中选优,从县大型工程代理机构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萧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必须在萧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未进入萧县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萧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进入萧县名录库的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资格条件、执业资格、代理质量、经营业绩、成果档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标评标、招标活动备案及其它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招管办负责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关于国家、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理机构是否在其资格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以及执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检查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项目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经备案的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所有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送交县招管办留存。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汇编成册送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一经发现存在以下行为即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1.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无法定劳动合同关系、无社保,按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一经发现少于50㎡者,县招管办提出警告,警告5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并列入萧县名录库“黑名单”,并通报。

第十六条  不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组织招标代理的,发现一次给予代理机构记不良记录一次,两次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十七条  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应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金额或费率;其他需要写进招标代理合同的事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次记不良记录一次,两次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十八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禁止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扰乱招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禁止使用“不合理低价”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未经约定向中标人转嫁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行为。上述行为出现一次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出现两次的,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中不良行为的,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存在恶意投诉其他代理机构的,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负面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直接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二十三条  县招管办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代理活动中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

3.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关系;

6.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9.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中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11.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代理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并清出萧县名录库,列入 “黑名单”,并通报。

第二十四条  县招管办三年内不再受理已清出萧县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库申请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县招管办每年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代理机构考核一次,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在萧纳税情况和招标人评价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

1.经营状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  

2.管理体制: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3.内部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专职人员是否满足数量和等级要求,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4.执业能力: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  

5.执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以及招投标全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等;  

6.在萧纳税情况和招标人评价情况;

7.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代理机构能否进入下一年度萧县名录库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萧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萧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萧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萧政办秘〔201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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