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以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要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必须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施工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人社、住建、重点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施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将相关责任内容列入承包合同必备条款。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备。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工会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欠薪预警,根据税务、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欠薪隐患并做好预警防范。

(三)继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我市建设领域已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交纳办法,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收缴、动用和退还办法,动用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补足。建设施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或施工备案手续。

(四)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落实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和巢湖市政府《巢湖市建筑劳务实名制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一卡通”实施意见》(巢政[2013]68号),实行工资性工程款(即工程款中工资部分)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按月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已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项目,应在项目现场按月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开户银行应每月将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账户资金流水等情况向人社、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反馈。

(五)积极筹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政府应结合地方产业、行业发展特点,筹备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之用。要合理确定周转金规模,严格规范周转金使用管理。政府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及时向工资拖欠方追缴支付部分。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及时收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信息做到互联互通,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失信监管企业除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公开曝光以外,各有关部门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落实清偿拖欠工资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侦查取证,采取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三)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特别是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要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司法等部门要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工程领域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继续坚持市农民工维权投诉受理制度,市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会商维护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必要时动用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件升级扩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社、住建等部门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积极引导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七、其他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职能科室,并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制定预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体责任。人社、发改、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处理各自领域内的欠薪案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坚持农民工维权工作联合执法制度,形成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合力。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治理拖欠工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严格责任追究。政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推荐访问:巢湖市 拖欠 实施意见 【人社意见】巢湖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