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国家、省关于财政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市、县区政策联动,根据国家、省关于财政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条 事后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事后奖补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按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已申报市产业引导基金和“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市执行产业政策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应认真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项目,必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第二章 事后奖补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事后奖补的支持范围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和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的项目。

(一)科技类:支持创新发展,发明创造及推广应用,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

(二)工业类:支持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规上企业培育,企业贷款贴息,荣誉称号,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企业节能减排,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能源产业发展;

(三)服务业类: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电子商务发展,内贸发展,进出口企业培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企业“走出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农业类:支持土地流转,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八条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奖补额度与就业等社会贡献挂钩。

(一)科技类项目

支持创新发展。对新创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位列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1-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位列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位列30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

支持发明创造及推广应用。支持发明创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获得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在我市推广应用的,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企业,给予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10%贴补,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

支持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工业类项目

支持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支持规上企业培育。对上年度新增规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500万元以上的十大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支持荣誉称号奖。当年新认定(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认定(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产业集群专业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区、省电子信息(含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县区、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加工)的机构或组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农业部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定的,每个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和5000元补助(市、县区财政按12比例配套);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除“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定的”和“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项外,其余奖项均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奖励。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130万元;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首次股权融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项目的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项目,在省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300万元;对挂牌和上市企业因改制补缴相关税收和其他费用而增加成本,及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按《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有关规定给予奖补。(在主板上市、新三板和新四板挂牌的奖励资金由市与受益财政按46比例分担)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年节能量在5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按每吨标煤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支持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培育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支撑性文件,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已经完工且并网发电,规模在1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规模在5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规模在10兆瓦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服务业类项目

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对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以销售发票为准)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鼓励引导在淘宝网、京东商城、1号店等国内前10强网络销售平台上建设亳州特产管(特色馆、特色频道)的企业给予奖励,每个入驻企业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201310月以来入驻阿里巴巴电子商务“亳州馆”的农产品(食品)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给予奖励,每个入驻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对入驻企业奖励到2015年底(市、县区财政按12比例配套)。

支持内贸发展。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品牌培育,对新增限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支持进出口企业培育。对年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增幅超过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统一组织参加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信用保险承办公司,按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在境外投资(含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建设,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对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对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对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单品年销售金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业类项目

支持土地流转补助。对当年新增流转土地300亩以上,发展高效设施蔬菜、优质水果、苗木花卉园艺、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和标准化黄牛养殖,且流转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给予400元一次性补助(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11分担)。

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补助。上年度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养殖场给予污染减排补助,对蛋鸡年存栏1-5万只补助3万元,5-10万只补助4万元,10-20万只补助6万元。肉鸡年出栏5-15万只补助3万元,15-30万只补助4万元,30万只以上补助6万元;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补助3万元,2000-5000头补助4万元,5000-15000头补助6万元;奶牛年存栏或肉牛年出栏100-200头补助3万元,201-500头补助4万元,500头以上补助6万元。实行市、县区共同补助,且县区补助数额不低于市级补助金额。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周年以上;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会计报表;

(三)近两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按时交纳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底前组织上年度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2015年以文件下发之日起组织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财政部门有关科室。

第十一条 事后奖补项目申报材料为:

(一)事后奖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每年具体项目申报时明细表详见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网站或市财政局网站);

(三)财政“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填报时请参考“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填报说明和项目所属产业大类分类表);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申报日上一月度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声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和项目筛选,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并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对拟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收集到的项目举报情况,经核实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联合下发资金文件。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事后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负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九条 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审查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负责。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对事后奖补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督,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级项目单位和各县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事后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事后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和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事后奖补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事后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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