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意见】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年)》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

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函[2016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我县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部门,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要在整合机构职责的同时,整合原有执法队伍、技术检验检测机构和服务平台。

2.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改革,整合县政公用、县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权运行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探索经济发达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3.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二)科学设置执法机构

1.推进集中综合执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整合优化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在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基础上,对部门内由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支队伍行使,并相应调整职能、机构和人员,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科学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编制,对不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不在行政执法岗位人员、离职离岗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将人员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做到执法机构科学合理,人员编制配备精简效能,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2.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减少执法层次,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切实为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造条件。具体执法职权主要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为主。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划分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探索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

二、加强执法资格管理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

行政执法主体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由“三定”规定予以明确。结合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政府每年4月底前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清理,对确认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委托行政执法

委托执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委托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公共、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在执法岗位人员,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县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年检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县法制办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年度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各学时。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相关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通用法律和专门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进“三步式”执法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对一般违法行为,要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最后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具体分析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合法合理。要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适时采用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进行监管,建立主体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例披露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自律作用。推行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兑现文明执法承诺,努力减少行政争议。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规范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并通过办公场所、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要求,推动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制度。

(三)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保政法〔201544号)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坚持问题导向,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的执法记录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具体环节和有关操作步骤进行规范,把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的有关要求体现到每种执法类型、每份执法文书中,并充分利用执法全过程记录仪等各种技术手段,做到对执法行为全过程、各环节的全面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以强化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规范制作、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凡是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应当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专用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报县法制办备案。如有重要调整,应于调整后30日内向县法制办备案。

(五)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县法制办备案后施行,并根据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于修订后30日内向县法制办备案。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落实到具体执法过程,并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46号)要求,在规定的执法文书中予以体现。有行政执法部门,可研发行政裁量管理系统,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或数学模式,自动生成裁量结果,实现行政裁量科学化。

(六)规范行政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执法检查,完整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执法检查记录入卷归档。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行为。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对各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专项合法性、规范性审查与评议活动,并通报审查评议结果。县法制办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专项评查活动,对审查与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被审查评议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要向县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不当的,要及时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严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定期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县法制办履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职责,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注重考核实效。

(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职权,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及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政府法制办、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使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装备手段,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进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加强部门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经费绩效考核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大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建设网上执法工作平台,加强网上执法的指导和服务,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切实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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