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

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科室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供大家参考。

【畜牧办法】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具体办法


怀安县畜牧水产局行政执法音像

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科室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各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县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音像记录,按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落实);

(二)为具有现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出发或使用前应当仔细检查音像记录设备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充足,内存卡是否有足够空间,时间显示是否准确,确保能做到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商品质量抽检、调查询问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听证、现场审核受理材料、行政裁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规范执法用语、动作,并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视频资料清晰、有效,内容完整客观。

现场执法时,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双人携带,一人围绕执法人员将执法、处置全程记录(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室内询问时,音像记录设备的放置位置应当能够清晰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正面图像及声音。

第十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执法机构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定期抽取音像记录设备摄录的音像资料,检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三条 各科室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音像记录设备、音像资料保管、交接登记制度,防止损毁、遗失。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音像资料外借、外泄、私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全局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财务科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法制部门负责对各科室行政执法机构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执法监督并进行考核。同时将各科室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处置行为和现场取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怀安县畜牧水产局

O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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