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精选推荐】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怀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精选推荐】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怀来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即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局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实行统一监督指导。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音像记录设备。并对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具体负责。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第五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各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执法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执法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执法单位和部门,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的标准类型,由各单位根据执法需要自行确定,并报局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三章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

第八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九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其他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无法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同时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三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按照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制。无特殊情况,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要对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定环节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六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交相关科(室)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相关科(室)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音像记录设备维护及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每台执法记录仪应指定专人管理,专门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要确定专门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以及录制信息储存工作,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方式附卷。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各执法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上级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减、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法制办负责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待岗学习;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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