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5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工程名称:______甲方: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一、合同协议书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5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5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1

工程名称: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为兴建 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帐号: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二、合同XX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XX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图纸和资料;

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XX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XX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XX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烈度 以上的地震;

...............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保修金的数额;

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2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 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 地区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 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2、需要巨额资金,故合同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 担保。

3、履约期长。

4、风险较大。为减少风险,合同中除预订有货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外,通 常还含有价格调整条款、艰难情势条款等。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 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举的是一个总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 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 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 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 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 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 (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 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 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 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 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 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 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 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 一样。

1.3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 或合同。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 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 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 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 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 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 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 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

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 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 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 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 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 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 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 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 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 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 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 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 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 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 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 工程师。

6.2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 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 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 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 任何延误和中断。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 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 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 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 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 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 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 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 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 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0、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 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 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 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 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 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 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 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 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 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 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 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 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 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 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 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 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 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 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 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 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 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 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 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 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 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 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 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 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 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 (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 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 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 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 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 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2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 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 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解雇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 实恰当地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 工程的各部分,且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 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应工程师 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改正费 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 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 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 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此种 要求必须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 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 求,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 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 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 从部分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 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 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 不论何种原因,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 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 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 (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 承担。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 人行为、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 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暴动、骚乱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 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 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 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 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 资或投保与之对抗,所有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 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种投保不 得减少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 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 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 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 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 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 收据。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 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 因所有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 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 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 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22.2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 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在开工前,在不减少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 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 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 伤害进行责任保险,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 不同意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 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3.3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 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 费及开支和费用。

24.1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 伤害而根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其代表人 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玩忽职守引起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 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4.2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故 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 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 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员的责任投保,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则承包人 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 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 或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在任何此种情况下, 业主可购买和继续任何保险,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26.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 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 费用。

26.2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规,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 或其它合法当局的一切地方法规,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 述任何此种制定法、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 任何责任。

26.3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 同意偿付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27、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 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 承包人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 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 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8、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 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或商号或 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 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 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开展,从而保证 不无故妨碍公众的便利,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 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 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 费用的损害。

30.1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 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选择 使用车辆,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 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机械或工 程预制件或预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 桥梁,承包人运送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告之运 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除 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 施,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单 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 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 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 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 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 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 支付给业主。

30.4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 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 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 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 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 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 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 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 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 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 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 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 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 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 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 他习俗。

34.6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 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 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 件作出规定。

35、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 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 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 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 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 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 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6.2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 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 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 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而

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 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 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37、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 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 便利和帮助。

38.1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 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 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 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 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 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 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 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39.1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 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 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 扣除。

40.1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以 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还必须在 停工期间妥善保护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 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停工是:

合同另行规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师 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 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赔偿,否则将无 权得到额外费用。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合同第44条 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40.2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 到工程师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2、3或4项规定范 围之内,否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内准许对整个 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 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合 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41、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在 工地施工,且必须迅速,不得延误,工程师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无法控制的 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就承包人应随时获得的工地的范围及授权他使 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业主应根据合同有关施工命令的规定,随同工程师的书 面开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范围的工地,使其能够开始并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 的方案施工,此外应根据承包人给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议(如果有),在 施工期间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围的工地,以保证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议迅 速施工。如承包人因业主不按本条规定提供工地而误工或发生费用,工程师应准许 延长工期,并由他确定一笔补偿此种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由业主支付。

42.2承包人应承担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权而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也得支付为施工而应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43、除按合同规定,工程整体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须按时完工外,根据合 同第48条的规定,整个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应从标书附录 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而准许的延期时间为准。

44、除承包人违约外,如因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 误原因、或特别恶劣的气候、或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使得承包人有权要 求工程延期,工程师应决定延期时间,并由此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种 工程开工后、或此种情况一发生、或按实情在其发生后的__天内,没有向工程师 代表提交详细说明他认为有权延期的报告而让此陈述当时便得到调查,工程师可不 予考虑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况。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规定外,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 不得在夜间或星期天进行,同时也不得在其他被当地认作是假日的时间进行,但下 列情况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为挽救生命、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而绝对必要,在 这种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传统需轮班或倒 班进行的工作。

46、不论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让工程师觉得太慢,因而无 法确保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只要该原因不至于让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工程 师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可同意加快 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 措施而要求额外付款。如因工程师按本条款所作的通知的缘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 师准许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其在当地被当做假日,或在其它被当地当做是假日的 时间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准许。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人应因违 约而向业主支付合同所规定之款额,此款额为定额赔偿金,而不是根据第43条规 定的期限与实际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进行处罚。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 况下,从他手中掌握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种赔偿金。此种赔 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确 认为完工,且已被业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而本合同又无另行规定,因 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扣减。

47.3如要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此规定 应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中。

48.1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 可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此种通知和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 工证书的要求。工程师应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 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 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 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 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 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天之内收到竣工证书。

48.2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 工程师应颁发竣工证书:

合同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 验,工程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颁发此种证书, 承包人应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并不视为 已经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维修及欠缺

49.1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合 同第4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 书,则分别从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 释。

49.2为按合同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 损耗外,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合同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 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 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 如修理、修正、再建、调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 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 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 如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 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 扣除。

50、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对施工过程或维修 期内出现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进行检查。除非根据合同,此种欠缺、不足或缺 陷应由承包人负责,否则上述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此种欠缺、不足或缺 陷如上所述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上述检查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本合同第 49条的规定,自费对其进行修理、修正和补救。

变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应对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工作 量作相应变更,且他有权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须作出以下 变更:

增减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或类别,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线、位置和面积,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

但此种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种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有) 应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51.2如无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种变更。然而,如工程 量的增减不属本条规定的应作命令的范畴,而是因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的规定 所至,则不要求有书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师因任何原因认为有必要口头作此种命 令,承包人必须服从,且工程师对该口头命令的确认书,不论在命令执行前或后给 予,都应被视作是本条款所指的书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内书面向工程 师要求确认,而工程师在__天内未用书面驳回此确认,其应被视为是工程师所作 的书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师命令增减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可行,均应按合同价格予 以估价。如合同所列的价格不适用所增减的工程,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出合适 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52.2如工程师认为,涉及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质或量的增减,使得本合 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种增减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实际,工程师和承包 人则应协商一个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 当的价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尽快,如是额外或增加工程,则在工程动工前或之后尽快 以书面形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要求额外支付或更改价格,或

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否则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或减少工程 量,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价格。

52.3竣工验证时,如发现增减工程的费用超过验收证书所注明数额的__ %,除去所有的规定费用、临时费用和零工补贴外,如有任何是因:

变动命令累计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临时费用、零工补贴和本合同 第70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协商予以调整,或,如协商不果, 则由工程师在考虑所有材料及相关的,包括承包人的场地及合同的一般间接费用 在内的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决定。

52.4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将增加或替换的工程按零工计价。 此种工程承包人所得报酬应根据合同中的零工细目表的条件,按其标书中所附的价 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实其支出,并应在订材料之 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以求批准。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 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 及两份说明书,标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 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如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 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上述规 定的除外)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 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 作为零工,按工时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 支付。

52.5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 所认为有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 工作。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 初曾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也 有权要求对此种工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 视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 们从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53.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及 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本合 同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 协助其从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 备。

53.5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结关。

53.6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 部分的第53条予以规定。

54、本合同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 他事项,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测定

55、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 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56、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如 他要求对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该代 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 定,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 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 测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 如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__天内与工程师代表一起检查并认可此种记录和 图纸,一经认可,承包人应在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与检查,记录和 图纸应被视为正确无误。如检查完此种记录和图纸后,承包人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 不签字,该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视为正确无误,除非承包人在此种检查后__天内书 面告知工程师代表,他认为记录和图纸中哪些不正确,并要求工程师予以裁决。

57、工程测定应采用净值,不管一般习惯或当地惯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 明文规定。

暂列款

58.1“暂列款”是指合同中规定且列在建筑工程清单上的,按工程师的指 令及自由处置的一笔用于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故的金额,可 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与暂列款有关的工程、供应或服务的款项, 只有经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同意或决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价格。

58.2就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施工,包括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合同第5 2条规定用于此种施工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费用。

由下文所规定的指定转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由此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承包人所购买的货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 4款确定并支付。

58.3凡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暂列款有关的开支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帐目或收据。

指定分包人

59.1所有在合同暂列款项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或服务的已由或将 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或挑选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据合同 规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人,均应被 视为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被认为有任何义务而雇用其有 理由反对的,或不与其签署含有下列规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货物、材料或服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将对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应对业主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不让承包人再履行此 义务和责任,且不让其受因履行此种义务和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或因不履行 此种义务或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 和费用的损害,以及

指定分包人应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的过失而受任 何损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不当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 设备或临建工程而受损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赔而受损害。

59.3如暂列款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设计事项或对任何一部分永久性 工程的详细规定,或说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设备的规格,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文 规定,且写进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 人应不让承包人承担此种服务,且不让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种义务或因履行此种义务 而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害。

59.4就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而言,应 纳入合同价格中的有:

按工程师的指令及根据分包合同,已实际由或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涉及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或可能由工程师 按本合同第58条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据本合同第52条确定的款项;

就所有其他费用和收益而言,应采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即将支付的 款额所得出款项计算,如建筑工程清单已有对有关暂定款列定一个比率的规定,则 应按承包人就该项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计算,如无此种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在标书附 录所列的,且建筑工程清单已就该具体项目作出认可的比率计算。

59.5在按本合同第65条出具任何证书前,若其包括有有关任何指定转包 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任何付款,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 供充足证据,证明包括在先前证书中的有关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货物、材料或服 务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偿,否则将视为拖欠,除非承包人:

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绝此种付款支付,且

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他已就此书面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有权在工程师出具证书后,向该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向 该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却没有支付的所有款项,留置款除外,然后从业主应支付 或即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将此笔付款抵销。

如工程师已出具证书,且业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出具任 何其它证书,应把业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项扣出,但工程师不得拒绝或延误出具按 本合同规定应出具的证书本身。

59.6如上所规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 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期限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维修期,承包人应在维修期满后,随 时把此种义务在期满前所产生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让给业主,费用由业主承担。

证书和付款

60.1除另有规定外,付款应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分月进行。

60.2如业主向承包人预付有关建筑设备和材料的款项,付款和还款的条件 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予以规定。

60.3如因施工需从施工所在地国的他国进口材料、设备,或因工程或任何 部分工程需由此种他国输入的劳务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况必需或必要,合同项下 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条的规定用有关外汇进行支付,支付条件应按合同 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处理。

61、除本合同第62条所述的维修证书外,任何证书不得视为是对工程的认 可。

62.1只有工程师签发了维修证书且交给业主,说明工程已完工,维修情况 令他满意,才能视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工程师应在维修期满后,或,如工程的不同 部分适用不同的维修期,在最后一个维修期满后__天内签发维修证书,或在所有 在此维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条规定,命令进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师 满意后立即签发,本条款必须全面执行,不管先前业主是否已进入、占有或使用工 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维修证书的签发不得作为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 人支付第二笔留置款的前提条件。

62.2业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对承包人负责, 除非承包人在签发本条款规定的维修证书前,就此种事项已提出书面索赔。

62.3尽管签发了维修证书,承包人以及业主(但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仍应对发生在证书签发前而在证书签发时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负责,为决定此种 义务的性质及范畴,应视本合同继续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和权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被法院下达了破产者产业管理接收令,或递交了 破产申请,或因债权人而处置或转让财产,或同意在债权人决议委任的检查委员会 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其是一个公司,将被清算(不是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 愿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被四,或工 程师书面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已经撤销合同,或

没有正当理由但却不开工,或在收到工程师要求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后,停工 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说明某些材料不适用或某工程应予否决后__天内未 从工地搬走这些材料,或未拆毁此种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长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工程师已书面提出警告, 或

不顾工作质量,或无视工程师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时,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__天后进驻工地,并将承包人逐出,由此不 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 程师的权利和权力,业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为完成工程, 业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认为合适的,按本合同规定被视为是专门为施工 而保留的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业主可随时出售上述任何建筑设备、临建工 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将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或可能支付给他的 任何款项。

63.2业主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了解 双方当事人,或在作过他所认为恰当的调查或咨询之后作出安排或决定,并证明到 此种进驻与被逐时为止,按事实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获得或理应获得的 款项(如果有),以及计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和临 建工程的价值。

63.3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他应在维修期满,且所 有施工和维修费、延误完工赔偿费(如果有)、和业主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被核实, 且经工程师证明后,方才负责对承包人按合同进行支付。此时,承包人有权得到的 款额(如果有)仅为工程师证明因他妥善完工而应得的款额减去上述款项之差。如 上述费用超过承包人妥善完工应得的款额,经要求,承包人得向业主支付此超出部 分款额,超出部分应视为承包人对业主的负债,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维修期间,因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 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需马上进行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 证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此种工作或修理,业主可雇用并支付 他人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的此种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师认为,业主所 进行的此种工作属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自己付费完成的工作,业主由此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或从其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在此种任何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根据情况,尽快书面告知承 包人。

特定风险

65、本合同任何条款均服从以下规定:

65.1任何责任,不论属于赔偿或其它,也不论其是有关或涉及工程(以下 提及的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条宣布为不适用的工程除外)、业 主或第三当事人的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或有关或涉及人员伤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规 定的特定风险导致,承包人概不负责。业主必须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以及由此 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从附近运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于 或旨在用于工地的任何财产因上述特定风险受到毁坏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下 偿付:

因此而被毁坏或损坏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师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费加上工程师证明合理的 利润为基准支付;

恢复或补偿工程被如此毁坏或损坏的部分;

恢复或补偿承包人用于或旨在于工程的此种材料或其它财产。

65.3因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射弹、导弹、弹药、或军用炸 药的爆炸或冲击(不论时间和地点)所导致有毁坏、损害、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是 上述特定风险的结果。

65.4除本条以下关于战争爆发的规定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风 险而发生的任何施工额外或附加费用,在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按合同第39条视为 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种费用增加,必须立即书面通 知工程师。

65.5特定风险指战争、战争状态(不论宣战予否)、侵略、外国敌对行为、 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核危险和声波风险、或与正在或即将施工或维修的 工程所在地国有关的反叛、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权、内战,或(只是由承包 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骚乱、动乱或混乱。

65.6在合同执行时,如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予否,是否在财 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重大影响,除非本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否则承包人 都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业主在战争爆发后随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 旦此种通知发出,除本条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第67条的规定外,合同应当终止, 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与以前任何违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工地移走所有建筑设备, 并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样的转移设施。

65.8如果合同如上终止,应承包人所得的暂付款项中尚未包括的在终止之 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项,业主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此外还应支 付:

所有有关临时单据应予支付的款项,只要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已经完成,如 此种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只完成一部分,则只支付经工程师确认的应予支付的那 一部分款项。

因工程而订购的材料或货物的合理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 有义务接收的材料或货物,业主向承包人付款后,这些材料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 产。

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只要本款上述各 种费用未将此费用包括在内。

本条第1、第2和第4款所规定的追加付款。

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搬迁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此设 备运回到承包人注册国的主要设备堆置场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但此费 用不得超过运回注册国的费用。

合同终止时,遣返承包人雇用在工程上或与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款项下业主应予支付的款项,业主有权用承包人的应付款来抵冲,包括建 筑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的未偿余额,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终止日按合同条款业主有 权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项。

失效

66、如合同缔结后爆发战争,或出现双方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得任何一 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双方被解除了继续履约的义务, 由业主对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额应当等于按本合同第65条规定之金额, 即如果合同根据第65条之规定终止时,应当支付的金额。

争议的解决

67、业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 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无论是在施工中还是在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撤销或违 约前后,首先应当提交工程师解决,应任何一方要求后__天内,工程师必须将其 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规定提出仲裁外,此种有关上述所有事项的 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的,且立即对业主和承包人生效,承 包人应继续施工并尽一切应有的注意,无论他或业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规定提 请仲裁。在工程师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后,如__天内未收到业主或承包 人的仲裁申请,上述决定应作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如工程师 未按上述规定应要求在__天内通知其决定,或业主或承包人对此种决定不满意, 在此后或此种情况下,业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__天内,或在最先所说的 __天期满后__天内,视情况而定,将争议事项按下述规定提交仲裁。所有争议 或分歧,凡工程有关决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均应由根 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该规则规定予以最终 解决。上述仲裁员(们)有权评论、修正和复审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 证书或估价。在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仲裁员(们)提供当时供 工程师作出决定而采用的证据或论据。不论工程师按上述规定曾作过何种决定,均 不得剥夺其被传唤作为证人,且就按上述规定提交仲裁的争议或分歧的任何有关事 项向仲裁员(们)提供证据的资格。不论工程尚未或认为尚未完工,均可提请仲裁, 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施工进程中提起仲裁而改变。

通知

68.1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给予承包人的所有证书、通知或书面命令均 应邮寄或送交至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讯地址。

68.2所有按本合同条款给予业主或工程通知均应邮寄或送交至第二部分有 关通知条款所指的其各自的地址。

68.3任何一方均可把一指定地址改为在施工地国的另外一个地址,但事先 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师在改变地址前需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业主违约

69.1如果业主:

在工程师证书所认定的应付款项按合同条款到期__天内未向承包人支付,业 主按合同有权所作的扣除部分除外,或

干涉或阻碍或拒绝同意颁发任何此种证书,或

破产或、如为公司,即将被清算,而此种清算不是为了重组或合并,或

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鉴于经济混乱,其无法再履行其合同义 务。

承包人应有权在提前__天书面通知业主,并将副本呈交工程师后,终止其合 同雇佣关系。

69.2本条第1款规定的__天通知期限到期后,尽管本合同第53条第1 款作有规定,承包人仍然应尽量迅速地从工地撤走他所带来的所有建筑设备。

69.3如果合同如此终止,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按第65条规定终 止时一样的支付义务,但除了第65条第8款所规定的款项外,业主还必须向承包 人支付因合同由此终止而造成的或有关的或导致损失费或损害费。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与劳工或/和材料成本的增减,或其他任何影响施 工费用的事项相关,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规定执行。

70.2在提交工程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 在地国的任何国家或州的法律、法令、政令或其它任何地方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法律 或条例或规章发生变化,或适用了使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非本条第1款所 述的增减)的任何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条例或规章,此种费用增减应经 工程师证明,且由业主支付或记入贷方,合同价格也应作相应调整。

货币和汇率

7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在地国 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合同价格计价货币实行货币管制和/或货币兑换管制,业 主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这种补偿不得影响承包人在此种情 况下行使其它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72.1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的支付应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种或多种外币,此 种支付不得受特定外币与施工工程所在地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72.2如业主要求标书计价只用一种货币,而支付却用多种货币,且承包人 已说明他要求用其他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用于计算此种比例或数额支付的货币 兑换率应为现行汇率,即由施工所在地国的中央银行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 天当日所决定的汇率,就此,业主必须在标书提交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 予以写明。

72.3如合同规定使用多种货币支付,凡涉及按本合同第58和第59条规 定使用暂列款的项目,其用外汇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安本条第1和第2款制定的原则 予以确定。

第二部分

具体实施条件

(本部分以下所列规定是对第一部分条款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补充以修改。)

(以下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3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公司等有关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乙方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由甲方主管安全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培训,乙方应及时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让每个工人在教育记录上签字。

3、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领导、组织、规划、检查、处罚及监督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活动事项。

4、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落实。

5、甲方应在乙方入场一周内催促乙方上报劳务人员花名册及各工种实际情况。

6、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乙方,提出整改措施,乙方整改不力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甲方支付500元至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不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现场,并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7、乙方自备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机具等要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甲方应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及危险部位进行有效的处理及防护,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

9、乙方针对危险部位及安全隐患提出的合理建议,甲方应采纳并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安全教育。

2、乙方应根据甲方制定的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声誉、利益,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自觉消除一般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甲方提出相应处理建议,防止伤亡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4、乙方必须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5、乙方负责人决不能纵容、包庇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充当劳务队(班组)的保护伞。

6、乙方在工人入场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详细情况,不得缺人、漏人。

7、如果乙方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事故调查清楚后由责任方支付。乙方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乙方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应对工伤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乙方负责人及班组长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9、爱护、保护各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器具,并做到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10、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11、乙方自备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要有设备编号、检测报告、合格证,操作者上岗证及检查维修记录。对机械设备现场要有专人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针对每天的不同工作环境、对象、工种,由班组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讲话。

13、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凡属乙方出现"三违"和其它未遵守执行甲方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将严肃处理。

14、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落实好各项手续,严禁出现未经教育人员上岗。

15、乙方所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16、乙方任何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帽下颌带,不准光脚、穿拖鞋及高根鞋,高空作业人员不得向下抛洒任何物体。

17、乙方从事食品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要保持食堂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严禁食物中毒。

18、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自己合理、正确的意见和充足的理由。

19、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破环公共设施及工地设备材料,不得偷盗、转卖工地及他人材料物品,不得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20、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交齐相关手续和证件,否则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外,还要承担上级部门或公司对甲方的处罚。

四、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完工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安全管理部备案壹份。

签章:(加盖总公司印章) 签章:(加盖劳务公司印章)

甲方委托授权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4、开工日期:___________

5、竣工日期:___________

6、质量等级:___________

7、合同价款: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_________

2、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

3、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

第四条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

2、图纸提供套:_________

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2、实行社会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

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

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工作

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

6、成品保护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进度计划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

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延期开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

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试车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调整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工程预付款

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修金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争议

1、争议的解决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违约

1、违约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金的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索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

2、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八条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书制定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5

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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