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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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

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推动区人民调解工作深化开展,经党政联席会议争辩,打算建立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的

实施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制度,其目的在于构建局长与人民调解员双向沟通机制,便于局长更直接、更全面的把握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环境、酬劳待遇等状况,了解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的实行对应措施,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二、选聘条件、方式

(一)选聘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1年以上),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全心全意化解社会冲突纠纷。

2、为人公道正派,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努力钻研人民调解业务,娴熟把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探究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阅历,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成果突出,每年调处各类冲突纠纷5件以上,调处成功率96%以上。

(二)选聘方式

在镇(街)选聘12名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聘期3年。其中新户镇4名、义和镇2名、街道2名、**街道2名、**镇1名、**镇1名。各镇(街)司法所需认真考察本辖区范围内人民调解组织布局和建设状况,总体把握,选取分布较为均匀的几个点,综合分析其中人民调解室建设和人民调解员的状况,从中确定符合选聘条件的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经镇(街)分管领导批准报送到区司法局。经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召开会议向选聘的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发放聘书。

三、联系方式、内容

(一)联系方式

1、电话联系。确定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名单后,建立“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联系方式一览表”,局长与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人手一份,确保双方准时沟通联系。

2、建立不定期座谈制度。局长与局长联系人民调解员进行不定期座谈,座谈可以集体座谈、个别谈话。座谈地点可视具体状况而定。

(二)联系内容

1、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基本状况。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解辖区内疑难、简单冲突纠纷的状况等。

2、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的相关状况。包括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状况。

3、作出针对性指导意见。局长在听取各区域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状况的基础上,依据各地区不同状况不同问题,做出针对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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