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方案规范

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加强养猪场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正大集团农牧食品企业中国区养猪场企业。

1.3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016— 200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农村设计规范》( GB 50039-2010)。

第二章 分区与布局

2.1 猪场主要分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及生产区等。

2.2 生活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设在全场的上风向和地势较高地段,生产区设在这些区的下风和较低处。

2.3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消防通道狭窄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建筑群,应采取改善用火和用电条件、提高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

2.4 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猪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5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x12m。

第三章

建筑物

3.1

火灾危险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属丙类。

3.2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

3.3

丙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

房不限,多层厂房 6000 ㎡。丙类二级最多允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面积:单层厂房 8000 ㎡,多层厂房

4000 ㎡;丙类三级最多允许层数

2 层,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单层厂房

3000 ㎡,多层厂房

2000 ㎡。

3.4

猪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0 倍。

3.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

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

0.5m。

3.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4m;三、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6m;

3.7

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5000 ㎡,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 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3000 ㎡,当超过时,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 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1

3.8 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无窗猪舍,需要设一些应急窗,确保人员安全。

3.9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 80m,多层厂房 60m。3.10猪舍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11 猪舍 ( 棚) 距隔离围墙 ( 隔离带 ) 不少于 5 米。

3.1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 长度、面积:1 层最大允许长度 10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200 ㎡; 2 层最大允许长度 80m,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900 ㎡。

3.13 厨房的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 消防设施

4.1 猪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4.2 具备条件的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4.3 不具备条件的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

4.4 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猪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5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宜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

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

4.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 100mm;

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 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不宜大于 60m;

3、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 0.1MP;

4、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5、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2m;

4.7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m;

4.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容量不宜小于 100m3,建筑等级较低的猪场,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 200m3;

2、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

2 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 6m;

4、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0m;

5、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9 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设施。

4.10 猪场应根据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4.11 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小于 3h 的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置总长不小于 150m的水带和 2 支水枪。

4.12 猪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有条件的可以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与办公室、

2

门卫和宿舍联接。每周对全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记录。

4.13 灭火器

,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

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手提式灭火器: 15m(严重危险级);20m(中危险级); 25m(轻危险级)。推车式灭火器: 30m(严重危险级); 40m(中危险级); 50m(轻危险级)。

第五章 消防管理

5.1 猪场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5.2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 猪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火灾危险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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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用火

6.1 .1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间隔距离不得少于 5 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

,需要在地面或较低工作平面设置警示信号。确保在动火作业现场的所有相关作业人员理解并实施动火作业安全标准。

,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长度不应大于 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2 用电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5 倍; 1kv 及 1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由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4、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5、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 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超过 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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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用气

6.3

.1、沼气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6.3

.2、严禁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批准

6.3

.3、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5、沼气站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6.3

.6、生活用气应采用低压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6.3

.7、使用场所宜安装排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6.3

.8、沼气灶的灶面边缘距可燃物不应小于 0.3m;

6.3

.9、沼气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 1m的通道;

6.3

.10、沼气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在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

㎡的通气口;

2、在可燃或易燃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3、装有热水器的房间净高应大于 2.4m;

6.3

.11、沼气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1、沼气池周围宜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

2、沼气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3、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4、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或沼气池上点火试气;

5、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1、严禁在地下室使用和存放;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灶具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0.5m;

3、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严禁使用超量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6.4 用油

,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应采取防静电、防撞击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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