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抓手功能及节点意义

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形成了独特的“有典有则”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国民法典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

辑册为典:知识和规范的体系化

甲骨文中已有“典”字,这个字与国家的治理理念和规范遵循密切相关。“典”是会意字,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是“册”字,下部是一双手;两相会意,表示用双手恭恭敬敬地捧着简册。《说文解字》对“典”字这样解释:“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要理解“典”字,就必须先了解“册”字。“册”是象形字,指用绳子或皮条编连起来的一枚一枚的竹简或木简。将生活中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想言论记录下来,就是作册。“册”既是现实的记录以供后人查阅,也是处理类似事件参考和遵循的规范。“册”来自生活,在记述过程中又经过一定的加工和分类。而“典”是对同类事件、规范分门别类的汇编,并从中提炼出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从具体的“册”到系统的“典”,包含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典”被称作“大册”,一方面言其权威性,需要奉于殿阁、恭敬遵循,如《尧典》《舜典》《禹典》;另一方面言其系统性,包括全面的记述和体系化的规范,《尚书·多士》记载,周灭商之后,周公曾向商人后裔说:“惟殷先人,有典有册。”“典”以具体的“册”为基础,经过经验总结、理论提炼,编纂成篇章宏大的“典章体系”,融合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核心价值与系统的行为规范。

辑册为典,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实现这一过程,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历史文化经典的系统化汇编,其中以孔子编辑修订的《诗》《书》《礼》《乐》《易》《春秋》最为著名,在零散的历史记述的基础上辑册为典,形成了被后世尊奉、注释和发展的儒家“六经”;二是礼法行为规范的系统化汇编,以周公制的礼、李悝编纂的《法经》最为著名,具体、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礼”与“法”两个相互衔接的系统。文化典籍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编纂,虽别为两途,又互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论上支持行为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护持、践行文化价值,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特征。

有典有则:中华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

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大量民事规范,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因其统一程度、强制性的差异,而体现为不同层次、不同样态的典则。《尚书·五子之歌》将理想的社会治理描述为“有典有则”,这是中华法系的历史先声。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国家治理事务日益龐杂,逐步将同类规范辑于一律。历经魏晋南北朝的积累与律学发展,至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臻于成熟,形成了由“典”和“则”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典”和“则”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结构定位是明确的:“典”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规定基本价值理念、基本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提供行为准则、执法标准、裁判规则。

在唐代,《唐律》是“大经大法”,明确揭示了“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在《户婚律》《杂律》等部分规定了基本民事制度。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大经大法”,整部《唐律》只有500条,如立法者所言“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包罗万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事法律规范,而是把大量更为细致的、具体的规则留给“则”加以规定。唐代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则”,包括三种形态的法则:第一种是全国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户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关涉物权、债权和婚姻、继承方面,和我们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制度大体相同;第二种是礼,包括儒家经典中的礼义,各种重大程序规则的礼仪,各种民事规则所涉及的礼制;第三种是因地域和民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凡不违反律令、礼法的皆为有效。

经历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和民事法律的发展,明清时期确立了新的“典”与“则”共构的民事法律体系。这个时期的“典”是更为庞大的“会典”,其中户部、礼部、工部以及分管少数民族事务部门的则例,多为涉及民事的法律制度。具体的“则”,既有会典所附的事例,也有各省颁发的省例,以及成文的礼法、乡规民约和不成文的风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作为“典”的一部分,仍然发挥着保障整个法律秩序的强制功能。为了贯彻“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明清时期的立法者刻意在律典条文的设计上彰显“善治”理念。《唐律》条文有500条,为律典“科条简要、执守中道”的典范。唐代以后均注重律典的价值理念标识作用,《大明律》的条文精简到460条,《大清律例》精简到436条。从《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律典的条文数都是偶数,并且数字呈减少趋势。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贯彻“善善,恶恶”价值理念的精心设计。按照中国古代阴阳学说,偶数代表“阴性”,是对人的强制禁止和刑事惩罚。律典规定的禁止和刑罚虽为惩恶,但并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所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养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唐代定律500条,明清在压缩律典条文的同时,在更加宏大的会典中不断增加养民、保民的事例法则,诸多没有成文法的民事领域中更是遵循自古以来“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私人自治法则。

中华法系凝聚了两千余年的治理智慧,建立了“有典有则”的民事法律体系,既与强制性律典相衔接,实现了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同时希望通过养民、保民、教民建立和谐良善的社会秩序。

民法典:传统“典则”理念与体系的传承发展

有文化历史学者说:“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是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在指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注重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民法典在价值理念、一般条款、具体制度、倡导性规定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中华法系“有典有则”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当代立法者深入挖掘中华法系的价值内涵,在民法典中传承和发展了中华法系“善”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都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涵,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民法典设定的诸多有关“善意”的规定,都是以传统法中“善”的价值理念来填充现代的一般“善意”条款(包括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等)。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习惯作为法律的辅助性渊源,可以把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民法典物权编专设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与土地所有权并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可以在中国传统法的“一田二主”“业主与典权并立”中找到依据和制度原型,超越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通常采用的德国物权法理论。民法典第五编以“婚姻家庭”命名,重视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源自中国传统法以“户婚”为枢纽的制度理念,有别于大陆法系民法只规定婚姻、亲子关系、监护权。“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虽然是提倡性规定,但超越了个人主义民法而体现了传统法精神,把个人、家庭、社会连接为一体。

我国民法典有1260个条文,与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相比,是一部精简的民法典,体现了中华法系“有典有则”的结构设计。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主要规定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不追求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具体规则。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基本原则、体系框架的统摄之下,还会有民事特别法、民事司法解释、民事指导性案例等,提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典”与“则”共构形成一个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民法体系,诠释了法典和谐、良善的秩序理想。

点意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十八大以来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先后三次分别审议民法典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典的次日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其后发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文于《求是》杂志。对一部基本法律编纂、审议、实施,最高领导层给予如此长期、持续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第一次。这也充分说明民法典实施是事关全局,利益长远的一件大事,承载了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贯穿未来一段时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一、全面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民法典相关论述的丰富内涵是实现民法典实施效果好的思想前提

对于民法典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讲话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全面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既需要全景把握,又需要结合所在机关、行业具体职能深刻领会。

首先,对民法典实施意义认识需要在最大范围内保持对民法典实施意义思想认识上的统一。因此,首要任务就是宣传民法典意义的任务落实。这也体现了我们党一直以来的工作思路——思想上统一认识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上下同欲者胜”。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思想与行动的高度一致。做好民法典实施意义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全面、充分、深刻认识民法典实施的意义,有助于把握民法典实施这一重要抓手,全面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有助于认识到民法典在实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中的重要节点作用;有助于在落实民法典宣传、实施的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积极性,切实做到从思想到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次,清晰明了民法典实施的全景路径图,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有助于相关各方通力合作、协同推进,避免短板出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既指出了保证民法典实施好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指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好的共同路径。那就是应该遵循科学立法

完善和发展民法典,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民法典权威,普法宣传——引导群众遵守民法典,理论研究——深入创新民法典四个维度同时推进的路径来进行。这既是保证民法典实施好的路线图,也是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部署,涵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各个国家机关和社会各行各业以及民事法律研究机构及人员。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同时也是涉及到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所以,全景视角把握民法典实施各个面向,各个责任主体可以在民法典实施中协同合力,互相配合,形成次第,提高效率,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民法典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现实需求,做到“法与时转”,不断总结提炼新规律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民法理论和话语体系。尽管民法典立法过程已经考虑到未来的变化,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种种变化大量涌现,新事物新现象新概念层出不穷,作为百姓百科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如何及时予以回应,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各级司法机关都应该依其具体职责不同,作出不同应对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先易后难、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发布有关司法解释,解决新旧法衔接适用、现有司法解释效力等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迅速出台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各级政府机关则应该清理完成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法规、规章、等各项文件。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是对民法典实施最好的宣传和落实,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民法典实施是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彼此交互作用,密不可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角度,法律体系、法律运行以及法律运行效果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三个面向。从法律体系看,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二战以来各国法治化的演化进程,反映了法治国家演进的普遍规律。“民事法律的创制、实施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各个法治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状态的国家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民法典》第一条开篇即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根据是宪法。这样,宪法与民法典之间根本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发生转换,即“在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上,民法是宪法的‘实施法与‘具体化法。”民法典的实施,实质上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民法典制定根据是宪法的法律规定,“不仅将固有的民法法源素材纳入宪法认可的立法程序的再确认之下,而且要借此引致宪法效力,弥补民法典在抵御公权力干扰、校正自身异化方面的功能缺项。”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实施是法治国家宪法实施应有之义。

法治政府层面,“严格执法不是以法管理(治理),法律不仅仅是履行国家职能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各级党组织也同样置身于法律的统治之下,也必须依照法办事。”不仅“国家机关正确地开展民事立法与适用等活动就是在保障宪法实施,反之,就在民事立法与适用等方面构成违宪。”而且法治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等权力运行一定受到具有宪法效力的民法典标尺评判。这样就理清了行政法体系下公权力行使与民法典公民私权行使二者之间对立冲突的关系,二者并不是彼此对立冲突而是彼此协同实施宪法的并行模式。

法治社会层面,“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确有其特殊的重要性。不仅是因为要透过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还因为民事权利是人们须臾不能离开的、每日每时都需要享有和运用的权利。”由于民法典全面、具体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和商品货币关系特征,涵括人身自由、财产、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意思自治,自由經营,平等竞争诸多方面,其不但仅仅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权力的运行,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因此,要求公民必须自觉将遵守法律作为自己心理和行为路径,养成遵从法律、依法办事的习惯。否则,其自身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因其失范可能导致失去公权力保障。

可见,民法典的制定根据是宪法这一核心要义决定了民法典的宪法效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法律制度上设置了一种国家及政府保障人民权利行使的义务,这种义务对国家权力行使形成一种有效制约,也体现国家及政府权力和责任平衡的基本法理。从而区别于西方法律话语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对立划分。在承担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命的同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内容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则将形塑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架构。民法典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既不同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律,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等民事基本法律,在此意义上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以说是唯一可能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一部基本法律。民法典实施天然就会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抓手。

所以,在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时间表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

三、民法典实施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并使之具体事务化、生活化、可操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全面法治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提供了指向。“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从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具体规则,通篇都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哟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求的具体落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一一对应。民法典的实施把精神文明层面的价值要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实践贯通、链接起来。民法典所承载的这一历史使命,由民法典的宪法实施法以及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式的具体规定所决定。同时,民法典为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不仅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因其具体规定内容的日常化、生活化、具体化特点,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使每个人都能感知它、领悟它,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与此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宏伟目标熏习沁入每个人的内心,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天建设获得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百年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养成的精神文明目标就为民法典的实施所链接,并因民法典具体内容的施行,把两大目标的宏大、抽象巧妙地转化为现实化、具体化、事务化、生活化的行为规范指引,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供了可操性极强的实践路径。

四、民法典贯彻实施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本质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实战练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会公报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远近结合、整体推进,确保本次全会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为此,全会公报从制度的执行、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提高治理能力是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任务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从全会公报十五个部分具体内容看,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可以说与大部分直接相关联。从法律规定内容看,坚持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都可以在民法典中直接找到具体的条文;从法律制度运行角度,民法典实施好坏将是衡量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以及政府治理体系是否职责明确、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尺度。民法典实施效果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更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衡量标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理论研究的源泉来自于的问题,干部队伍治理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大量的实践。“徒法不足以自行”,实施民法典重要意义的宣传、民法典的立法完善和发展、各级政府行政行为不违背民法典规定、民事纠纷的公正司法、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全民守法都需要扎根到一线实践中去。如前所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唯有民法典可以担当此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实施意义的重要讲话对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作出了全面、清晰的部署,既是落实抓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指导,也是一次推进各个层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战动员。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也为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前述三大要求提供了极好的实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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