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劳动仲裁管理制度
1、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工会、人力资源部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调解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推行、解除、变更、续订劳动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
(2)因职员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3)因职员不服酒店行政处分、赔偿及经济处罚发生争议;
(4)在实施劳动、人事、分配、保险、培训等要求过程中发生争议;
(5)酒店职代会授权受理其它劳动争议。
3、职员和酒店发生劳动争议,应在30日内,将争议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调解人员实施任务,不准阻止职员向调解委员会提供事实真相,不准阻止职员依法行使申请调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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