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例文:陪审制度硕士论文例文:未成年人犯罪判决中陪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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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是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对于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陪审制度被视为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 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 17 年的历史。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1。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近年来,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构筑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能够最大限度促进司法正义实现的刑事司法体制,成了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的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系统工程的重要方面,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也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广泛关注。本文按照从历史到现实、从价值分析到制度构建的逻辑思路,首先考察了我国未成年人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接着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而对困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的缺陷分析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粗糙和司法实践中的滥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价值认识缺陷价值

认识缺陷,是指价值认识主体,在对一事物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方面以及对该事物价值的地位、作用等存在的模糊性的、甚至错误的认识。对未成年人陪审制度也存在这种价值认识缺陷。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存在的价值认识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把司法民主简单地等同于政治民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判,分享司法权力,从而促进司法民主。但是在实践中,有人把司法民主简单地理解为政治民主,两者混为一谈,具体表现为:从陪审员的产生来看,在选举人民代表的同时选举人民陪审员,并且按选举人民代表的标准选举人民陪审员;从陪审员自身来看,许多人把当陪审员仅仅当作一种政治荣誉,缺乏责任意识;从法院方面来看,一些法院借口陪审员出庭难以保障,陪审员陪审期间的待遇无法解决,陪审员权利、义务设置不合理、影响判案质量等理由,少用或不用陪审员。但由于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于是一些法院就下达了硬性指标,规定每年必须有百分之几的案件实行陪审。迫于压力,法院一方面长期使用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陪审员,另一方面,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民主人士、专家、学者、妇联干部、法院的离退休人员等充当陪审员,这样既完成了指标,又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在这里,陪审制变成了一种象征性的、起点缀作用的制度。

2.以效率低下为由质疑未成年人陪审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以司法民主作为基本价值追求和评价尺度。由于陪审制度所设计的繁琐程序造成了金钱和时间的巨大耗费,从而引发了广泛的批评。许多人因此对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有人甚至主张废除陪审制,归纳其理由有二:

一是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官无法向其解释清楚具体的法律问题,在评议时很难在法律上达成一致,尤其当陪审员占多数,审判员与陪审员意见又不一致时,只能报审判委员会,这样无疑拖延了审判时间;

二是陪审员有时不能按时到庭,拖延审判期限,尤其在陪审员占多数时,由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使案件审理复杂化,往往浪费司法资源。

3.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难以兼容司法专业化、法律职业化、法官精英化越来越成为现代司法发展的客观趋势。一些人借此指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缺乏审判所需要的专门知识,难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这种看法在法院系统普遍存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满足人们对司法民主的要求,同时又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许多法院都纷纷聘请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离退休人员充当陪审员,这无疑强化了司法的专业化,但却造成了陪审制的单一化。这显然与陪审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广泛的民意代表性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着一样的权利,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原则,陪审员应该与法官承担一样的责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陪审员的责任,主审法官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的实行,使错案责任基本落到了法官身上,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压力,这也是他们不愿意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个原因。

二、未成年人陪审制度的法律属性与价值体系…………………6

(一)刑事陪审行为的法律属性……………6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价值体系的合理构建……………9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的模式选择………………13

(一)未成年人陪审制度在刑事审判形式多元机制中的地位……………13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基本模式的选择………………15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陪审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19

(一)赋予未成年人及代理人以陪审程序选择权…………………19

(二)明确适用范围…………………20

(三)依法确定陪审员的资格……………………22

(四)制定便于操作的陪审规则…………………………24

(五)建立和健全陪审员工作保障制度………………………25

结 论

刑事陪审制作为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它不仅影响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同时也受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制约。未成年人陪审制度的改革既需要制度本身的改革,更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笔者在对我国未成年人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刑事陪审制的有益经验,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陪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未成年人陪审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当然,其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龙宗智:《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 版。

2.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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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第 1 版。

5. 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第 1 版。

6. 陈业宏:《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第 1 版。

7. 陈云生:《权利相对论——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的建构》,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第 1 版。

8. 左为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1 版。

9.《宪法资料选编》第 3、4、5 辑,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1 年第 1 版。

10.[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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