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公司纪委议事规则

 老城公司纪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公司纪委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议事以会议方式为主,分为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和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

 第三条 纪委议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个维护”根本原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决定形式形成集体决策

 意见。

 (三)坚持依纪依规原则。纪委讨论研究问题、做出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确保执纪依法依规、严肃公正。

 第 二 章

 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纪委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 (一)议事规则 1.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出席,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经纪委书记批准相关人员可列席相关议题。

 2.纪委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通报。

 3.纪委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纪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须维持和执行纪委会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公司党委、纪委的重要文件、会议

 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定向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

 3.研究确定公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工作部署,定期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

 4.审议以纪委名义印发或党委名义起草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规定。

 5.审议公司纪委立案的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6.审议向公司党委提名考察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事项,以及审定二级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机构正职任职事项。

 7.研究加强纪委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以及下级纪委书记的考核。

 8.研究其他需要纪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纪委副书记提出建议经书记同意确定。纪委委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2.材料准备。拟提交纪委会研究审议议题的相关材料等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准备,经纪委副书记审核把关。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需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等保密事项的除外)。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

 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纪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纪检监察部门事先征求该委员的意见,并于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4.讨论表决。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委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应将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5.作出决策。纪委会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审议事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6.形成纪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还应报党委主要领导。

 7.决定实施。纪委会形成决定后,纪委委员应当按照决定抓好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决定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纪委对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督促有关党组织执行。

 第五条 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事规则及工作程序 (一)议事规则

 1.专题会是对公司纪委有关重要事项进行研究讨论而召开的会议,不代替公司纪委会作出的决策。

 2.专题会不定期召开。

 3.专题会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参加有关议题讨论。需要公司其他部门列席会议的,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其他部门可列席有关议题讨论。

 (二)议事范围 1.定期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2.听取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对符合立案条件且经批准立案的,研究确定审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等。

 3.听取案件审查、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违纪违规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使用、违纪违规性质认定及适用条款等。

 4.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5.其他需要提交专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专题会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确定。

 2.专题会议题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参会人员。专题会议题的相关材料等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准备,纪委副书记负责审核。

 3.专题会由召集人主持。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

 按程序形成统一的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应当续议,经过充分酝酿,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讨论。

 4.专题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事纪律

 第六条 凡属纪委会、纪委书记专题会议事范围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实事求是、充分发表意见,防止和杜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第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研究有关违纪违规违法事项、干部人事提名任免或奖惩等涉及个人利益的相关事项时 凡涉及与会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实行保密制度。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主持会议的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应当提出保密要求,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会上讨论过程中个人的意见,不得向任何人员扩散;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时应当及时收回。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纪委会、纪委书记专题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

 应及时报告纪委书记,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复议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纪委书记全面负责对纪委会、纪委书记专题会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抓好会议决定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督办,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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