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南方医科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校办字2005[571]

摘自《南方医科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校办字2005[571]号)

第十章 教育研究

第三节 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在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一)在加强和改革政治理论课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的成果。

(二)在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方面的成果。

(三)在搞好专业(学科)、课程、教学队伍、实验室、实践基地和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成果。

(四)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方面的成果。

(五)在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完善教学规章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方面的成果。

(六)结合院校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七)在教学活动中取得的其他教学成果。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有所创新、突破,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一百八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励数额依据当年申报情况和实际评审情况确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集体成果的主要成员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曾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如无重大突破、进展,不予再次申报。

第一百八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反映该项成果的总结、论文和相应的辅助材料一式三份。

(二)各单位申报项目应经在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初审后,才有资格申报校级奖。

(三)学校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批准一、二、三等奖。评审采取公开答辩、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出的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必须据实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意见,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涉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由学校教务处进行核实,写出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九十条 学校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完成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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