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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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通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确保水环境安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全力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刻汲取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件教训,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把防止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环境安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发展改革、经贸、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指导和开展专项督查。同时,要加强对全市水域水质的监测、监控,加大对排污企业污染的防治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处置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处置各类事故、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到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饮用水的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各地要在前阶段对环境影响不稳定因素排查的基础上,立即对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隐患,特别是要对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的重点区域是饮用水源地上游、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地区。排查的重点单位是化工、医药、放射源生产使用等易引发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排查的重点环节是生产储存运输的设备运行是否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到位、安全责任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落实等。

各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整改,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偷排、漏排现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掌握整改进度,确保整改效果。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隐患的,整改方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审定。对整治无效或拒绝整改的排污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

三、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置安全生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转移群众、保障生活的应急预案。特别是全市四大水系所在城镇、化工集中区、化工企业,要制定分类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判断事故性质,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最小范围内。对新建项目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特别是在选址上,要充分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周围群众可能造成的影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环评阶段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制度。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各地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上报事故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事故造成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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